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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制度的形成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法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它演变为森严的奴隶制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从最高统治者天子开始,按照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亲疏分封奴隶主,形成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宗法制到周代早中期完全成熟,并成为当时和维系国家、家族、家庭的最基本原则。

周代的宗法制度规定,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嫡妻没有生子,则立贵妾(即庶妻中地位最高者)之子。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称为“别子”,别子自立宗统,仍由嫡长子继承,称作“继别”。别子为宗统的正支,虽经百世仍然可以祭其始祖,别子的嫡长子孙,为宗子:别子嫡长子之外的儿子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继承关系称作“继称”。其他不能继称的诸子奉尊继称的为宗子。为了区别这两个宗子,称继别的为“大宗”,称继你的为小宗。周代宗法又规定,一个庶子只能有一个大宗,四个小宗。五世之后,已经超出了同一个高祖的范围,便不再祭祀别子的祖先,只祭祀本族的祖先。这便是《礼记》中“五服则迁之宗”的由来。丧服制度中五服制度正是依据了周代宗法中“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的精神。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曾经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进入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延续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宗法体系。家族成员按血缘的辈分年龄规定尊卑长幼秩序,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管理,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全国的人都是皇帝的“臣子”。正如家长管理全家族的财产和成员一样,皇帝则统辖全国的财产和臣民。从皇帝到农奴形成层层垒积的尊卑等级关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人人处在等级森严的伦理纲常的罗网中,并以之为天经地义,温情脉脉的封建伦理掩盖了赤裸裸的阶级压迫关系。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都为当时的政治服务,它利用宗族合宗收族的凝聚力,企图将其完全纳入封建官僚体制的轨道,使之成为统治社会的重要支柱,这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土大夫设计周礼和丧服制度的真谛所在。”’5中国古代丧服中的五服制度就是传统宗法制度的一个活生生的载体,在它的身上集中体现了这种“家国同构”、“忠孝同义”的宗法思想。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互为表里的这种紧密关系,也造成了两者之间的联动机制。宗法制度的变化会通过丧服制度的变化显现出来。比如,秦汉以后,大宗法被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转而强调家长在小家庭内的地位,随着丧主的变化,用杖人员也出现了变动。再如,在大宗法体制下,疡者不予立后,在宗庙祭祀中只能处于衬祭地位。秦汉以后,在小宗法制下,荡者也可立后,成年与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时的特殊意义,所以荡服便失去了价值。到明代修订服叙时,便废除了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