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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崇尚科学,主张无神论的国度。基于坚持意识形态的正确导向与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平衡,早在1991年,民政部就推出了《关于关于佛教徒焚化有关伺题的批复))-,其中允许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僧泥可在寺庙内自·行坐缸焚化。但寺庙焚化业务不得向僧尼以外的佛教徒以及社会人士开放。但基于佛教的葬式服务,在台湾、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以与中国大陆有着密切文化传承与相似价值认同的国家与地区,开展的如火如茶

在我国社会安全等多方面原因,寺庙是不能也不允许从事处除本地僧尼以外其他所有公民遗体的火化业务。但在寺院从事骨灰存寄业务,虽然在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是行政规章会有相应的限制性条款,但我国殡葬行政法规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明令禁止宗教场所不能从事骨灰的存寄业务。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殡葬行业的规制中在市场准入中适当的放宽或允许符合条件佛教寺院从事骨灰的寄存业务。这种制度设计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与我国有着相同文化背景及汉传佛教影响的国家与地区如香港与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对于寺庙经营骨灰业务有较长的管理规制历史,并取得了成功。在制度建设上有大量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我国了台湾成为社会主要的骨灰盒安放场所,不是殡葬馆骨灰堂或是公墓壁葬区,而是寺院经营的较大规模的“纳骨楼”,其价格廉价,节约社会资源。在我国因此,在我国大陆地区适度开放寺院骨灰安放业务,定会迎合丧户的治丧,达到既减轻丧户经济压力,有节约社会资源的双赢局面。
第二、进一步激励人们对骨灰寄存这种的葬式的兴趣,降低对公墓项目的依赖。在中国大陆骨灰方式主要是以公墓,这一“变相土葬”的形式,而骨灰堂、骨灰塔的经营销售情况却远没有公墓火爆。以南昌为例:2000年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斥资1000万元,修建了大型的内含50000个骨灰格位的大型骨灰堂,售价2000元左右,而至2010年10年间只卖出了3000多个。南昌市派上村神山墓园里,一边是所有墓地都安葬完毕,一边却是两万个空空如野的壁葬格位。格位的销售与公墓的销售形成了截然的反差。这样一来增进了人们对公墓用地的需求,不但没有缓和人地矛盾反而与我国殡葬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于“入土为安”的心理追求,以及骨灰堂安放壁葬骨灰缺乏文化上的认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们在治丧的过程中会产生追求“永恒”“归宿”及“报恩”的心理。而佛教寺院骨灰的介入填补了人们心理的空白。寺院往往平静安宁,香火不断。将自己的亲人的骨灰与佛祖一通终年“供奉”于寺院中,极大满足了当地人治丧心理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