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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墓管理条例》(下称《办法》),合理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与《殡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协调,同时寻求《反垄断法》、行政程序法等多种法律的配合。现行的《办法》系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部门规章,笔者期望将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上升到行政法规的位阶,即《公墓管理条例》,理由有三:第一,部门立法多少带有部门利益色彩,该《办法》法律效力较低,且很难对民政部门自身的行政垄断行为产生明显的约束作用。

而《办法》与《条例》存在冲突情况,实际上反映了“立法部门利益”的冲突问题。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出台《公墓管理条例》,可以淡化部门立法的利益色彩,并能更好的与《条例》相协调,为日后《殡葬法》的出台铺路。第二,公墓行业的监管不仅仅涉及民政部门,还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价格部门、城建规划部门,甚至还包括林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若能制定《公墓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组织牵头,相关部门提供实践经验和起草建议,社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甚至各地殡葬协会协助提出意见,更能提高规则制定的科学性。第三,《办法》颁布于1992年,在制定之初往往比较原则、笼统,从全文字数不足1500字,只有24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部门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实验。时至今日,其规定实在老旧,己无法解决公墓行业发展至今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了,函需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