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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发端于1983年民政部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的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在这次交流会上,民政部正式“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提出殡葬事业单位应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化”,因此,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的开端。而随后,在同年6月4日民政部颁发了《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旧强调“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此次以官方文书的形式拉开了我国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在1985年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殡葬工作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明确了民政部在全国公墓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民政部提出“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后,在民政部颁发的多个关于殡葬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殡葬规章中,呈现出逐步由政府倡导改革殡葬风尚向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的现象。

不过,在这个时期的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阶段,由于其时代背景的限制,依然不能脱离于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虽然中央政府多次强调对殡葬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部分民政事业单位参与殡葬服务市场,但是各级政府出资兴建的殡葬设施,凡乎完全由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造成了公共部门独占市场的局面,而私营性质的殡葬服务企业难有立足之地,形成了公共部门对殡葬市场的绝对垄断状况。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及其所扶持的协会、事业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殡葬行业准则、标准,形成殡葬行业准入的高门槛,这样的殡葬管理模式一方面挤压了殡葬市场中私营单位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形成了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变相保护。因此,我国殡葬管理体制在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殡葬领域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而形成的公共部门对殡葬市场的绝对垄断。由于殡葬服务市场的一家独大,也致使公共部门的殡葬服务机构的权力不断膨胀,依据其身份的特殊性不断干涉殡葬市场,造就了公共部门在殡葬市场的的“暴利”现象和民间的“死不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