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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的损害赔偿是指殡葬服务机构对遗体、骨灰的缺失、损毁和有关物品的短少等的赔偿。中国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遗体、遗骨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遗体的民法保护已形成两套请求权的体系。一是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体系。基于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死者的近亲属对遗体享有特定的所有权。二是侵权请求权体系。遗体受到侵害,权利人享有侵权请求权,可以请求除去损害、排除障碍以及恢复原状。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非法利用、损害尸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尸体、遗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骨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独立精神利益以及遗体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骨灰的法律保护意义,但是对于殡葬服务的损害赔偿缺乏操作性较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