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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殡葬行业准入标准完善可以让对殡葬事业的有意参与者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并且后续的行政救济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裁定依据。结合国内行业现状以及国外既有法规,在“开放主体身份限制,严格必要其他条件”的原则下。

笔者认为完善的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点:(1)注册资金一次性缴纳,其真实注册资本为总投资而的2倍。若为既有法人其三年内的财务状况良好,有力保证择优选取实力雄厚的投资人进入,发展殡葬事业。(2)缴纳经营保证金,一根据发达国外殡葬管理经验殡葬。经营保证金己经成为十分成熟的制度。强制殡葬行业经营者在营业之前,缴纳足额的经验保证金由有指定银行委托管理。防止其出现欺诈消费者、炒作墓地、组织传销骨灰塔位、行业共谋等经营失范行为。(3)严格把关殡葬设施管理者的职业资质与职业资格,2009年末,我国第一部《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在民政部的牵头领导下已经审议通过并颁布,其中对殡葬行业的六个工种都有详细的设置。笔者准人制度中应该规定,新建设的殡葬管理者必须拥有高级殡葬执业资质,并且拥有在一级殡仪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4)制作并递交5年期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报告。根据我国殡葬事业的规划思路以及全世界殡葬行业的发展规律,一旦新设施进入该地区往往还需肩负着推进该地区殡葬改革深入与殡葬文化发展的使命,这是其在其自身辐射区域内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C5)、呻定详细合理的规划设计标准,在我国私人建设投资建设的殡葬设施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并且在前文所作的实证调差中可知,其产品的所占的份额结构往往不合理。所以在准入门槛上考察投资者的规划设计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