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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科学分类和整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分类标准方面,《办法》对于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采用的是类别一一年度二级分类法。由于各类殡葬档案往往形成于不同的殡葬服务单位 (比如殡仪馆是以遗体火化档案为主,公墓则是以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为主),因此《办法》将类别作为一级分类要素。类别之下设有年度,主要是基于殡葬档案形成的时间特点。殡葬档案随着殡葬服务活动逐年开展而形成,按照年度顺序对殡葬档案进行收集归档可以真实地体现出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发展脉络以及殡葬档案的形成规律。

对于档案的年度确定方法,《办法》规定,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之所以不以实际安放(葬)日期为准,是考虑到从签订协议到实际安放(葬)之间常常会有一段时间间隔,而且签订合同的时间被记载在册,便于考证。由于还存在续签合约的情形,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被确定为“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殡葬档案的整理亦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上所述,殡葬档案虽然具有时间性,但并不单纯只具有时间性的特征,而是因殡葬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单元,彼此相对独立。因此,为方便殡葬档案的保管和查阅,《办法》确立的殡葬文件材料整理原则是“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一个墓穴(格位)一卷”,案卷之间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