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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

来源:2024-03-27 08:18:30

    关于殡葬市场准入机制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各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根据以上法律文件,我国殡葬业的市场准入实行行政审批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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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的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与国外、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要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关于制造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市场准入,《殡葬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据民政部《我国殡葬用品管理体制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显示,目前,我国近2/3的省(区、市)实行了殡葬用品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制度。《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直接向大连市民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大连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生产(销售)殡葬用品批准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市场准入的原则过于笼统,量化的指标很少。《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对从事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准入条件只有两条:(一)有符合标准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主要从业人员经过市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量化的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第二,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不够具体和完善。比如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公墓建设,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对于经营者的资格审定和对于建设、经营实力以及资金的鉴定都没有体现出来。现实中,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先取得准入批准文件后,才开始募集建设资金,因资金短缺使得工程半途而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很大的社会矛盾。第三,市场准入条件的混乱,产生了很多问题,积聚了不少风险。比如我国对于公益性公墓的设立条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村委会提出,乡政府审核后,县一级政府便可以批准设立,因此在农村出现了非法占地、擅建公墓的现象,大量的公益性公墓建立起来,而很多都非法进入了经营领域。这造成了对农村土地的大量破坏,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