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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设立回购制度的方案构想

来源:2024-04-05 08:00:00

    城市经营性公墓回购制度是指原购墓者基于法定原因不再具有使用特定公墓的可能性,可要求建墓主体按照市场估价进行回购。如建墓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原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准许公墓交易。一方面,立法设立回购制度改变现有城市经营性公墓流转模式,扩大公墓流转可行性渠道。不仅避免原购墓者空置公墓,浪费钱财;还促使公墓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极度缺乏的情况。另一方面,立法设立回购制度符合“严禁炒买炒卖公墓”等国家政策。原购墓者想要最终实现交易特定公墓,建墓主体享有优先回购权,可减少原购墓者自行交易城市经营性公墓的概率。同时,如建墓单位放弃行使优先回购权,原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公墓交易仍受法律严格限制,大大减少投机倒把者利用此途径获取暴利。综上所述,立法设立城市经营性公墓回购制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海公墓,华南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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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设立回购制度具体方案构想如下:第一,原购墓者基于特殊原因可要求建墓主体回购其公墓。原购墓者要求回购其公墓只能是基于“特殊预售”原因消灭,如危重病人康复如初。关于回购公墓的价格,可以参考商品房回购制度。一是建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基准价格进行回购,折算剩余租赁权期限及墓穴、墓碑及附属设施建筑物价值。二是建墓主体回购原购墓者公墓过程中产生的二次交易费用,应当由原购墓者承担。三是建墓主体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全款支付回购价款。如回购时限内未履行全款支付回购价款,视为放弃回购权利,原购墓者可自行出让其公墓。第二,建墓主体可以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回购权。优先回购权的设想是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的经营性公墓买卖法律关系,减少纠纷产生,最终实现提升公墓回购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第三,建墓单位明确表示或行为暗示不行使优先回购权,原购墓者可与第三人交易。建墓主体明确表示不愿意回购公墓或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全款支付回购价款,视为放弃优先回购权。原购墓者可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当然,此处的第三人是符合购买条件的购墓者,同样应当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其他证明方可进入经营性公墓二次交易。交易价格应当参考建墓主体回购价格明细,不可伺机敛财。第四,原购墓者与第三人完成交易后,应当如实告知建墓主体。与第三人完成交易后,原购墓者有义务将其公墓买受方如实告知建墓主体,以便更换特定公墓相关信息。与原购墓者完成交易后,第三人有权利要求建墓主体更新特定公墓相关信息,与建墓主体建立新的经营性公墓买卖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