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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殡葬行政中,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包括附条件的行政给付行为以及附条件的行政奖励行为。遗体火葬成为领取死者抚恤金等福利的前置条件。为了促进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地方政府在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贴时设置前置条件,“火葬区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殡葬管理部门的火葬证办理有关抚恤及经济补助手续。

对应当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不得对其亲属给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社会保险法》规定死者抚恤金等的领取条件只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地方政府对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国民福利待遇设定限制性条款是越权行为。抚恤金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上的安慰和支持,减轻他们因为失去家庭成员所遭受的经济压力,化解死亡风险与遗属生活风险。将火葬作为领取条件,与抚恤金的宗旨不符,扩大了行政权力的范围,不当限制了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