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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完全将公众视为管制对象,忽视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地位,导致各种失序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殡葬改革政策或执法依据明显不合时宜或与法治相悖。殡葬改革政策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政府理应拓宽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公众意见汲取机制,然而不少地方政府在处理确立火化率、划分火葬区与土葬区、规划建设殡葬设施、规定棺木收缴补偿标准等极为敏感的问题上,几乎未能通过民主程序协调与缓和多元利益的内在冲突,往往是基于政府的单方意志。

此外,受制于政绩考核压力,各级政府官员在实施殡葬改革过程中往往会层层加码,制定比上级预期目标更高的政策目标,上级政府随之调整改革目标,又对下级政府带来了更大的执行压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如“对违法土葬者,将强制拆棺,起尸火化”、“违反规定的,将拆除坟墓,强行火化”等规定,导致殡葬改革深陷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殡葬改革中采用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精神相悖。在旧有的殡葬观念尚未完全得以改变的情形下,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不惜采用野蛮暴力的执法方式强行推进改革,诸如强制收缴与捣毁棺木、强行平坟、撬开已下葬的棺木抬出尸体火化等侵犯财产权、人格权的事件近年来轮番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