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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身份性

来源:2025-02-06 09:43:58

    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这一特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用于遗体或骨灰安葬,这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能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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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近亲属即死者身份的特定性。与城镇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主体的任意性不同,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近亲属即死者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必须具有墓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属性,己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近亲属才可以且只可以向死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实际需要,且符合申请条件,则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安排墓地安葬,形成了一种“按需供给”制度。但是,墓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并不意味着它是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于此处财产法里的墓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墓地使用权是以个人为单位取得,区别于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