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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用地的取得方式

来源:2025-02-24 09:19:09

    来对我国农村殡葬用地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其在权利取得、内容限制、土地流转以及权利终止上进行明确规定。为方便农村殡葬用地的行政管理,应当采用审批登记的方式对于农村殡葬用地进行确认。现行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建立了乡、县二级的农村公益性公共墓地的审批制度,该模式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农村公益性用地流程。因此本文建议因当依照此制度为基础,设立以农村自治委员会为基本工作单位,对乡镇政府负责,受县级殡葬管理部门领导监督的农村殡葬用地审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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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于1984年发布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以及1988年发布的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对于华侨去世后要求回国安葬的,台胞去世后的要求回大陆安葬的,应当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级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按当地殡葬管理法规进行安葬。因此,应当立法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农村自治委员会接受申请,报乡级政府审批;乡级政府审批后,向县级政府报备的基本工作流程。通过审批取得的建立,有效管控各类非法的农村殡葬用地占用情况,同时,对合法的农民殡葬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