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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为首、家族参与的集团性

来源:2021-06-16 13:22:46
    在清代徽州宗族社会中,墓地为家族共有,同一家族往往葬于一处。同时,宗族亦将本族墓地视为家族根本,和宗祠统一起到“敬宗收族”的功能。共有财产的现实与根本地位的认同使得墓地纠纷通常会涉及整个家族和宗族的利益,因此当诉讼发生时,整个家族甚至整个宗族都会卷人其中。实际上家族也会要求在涉及墓地纠纷时,每个族人都要贡献自身的力量,不得帮助外族:“外姓有强葬及侵界、伐荫等患,协力公讨,受贿外袒者严惩于家庙,即讼于公庭勿贷。”如康熙五十年(1711)的叶著等控汪士案中,原告即为整个叶氏家族,包括叶著、叶萃等34名叶氏族人。尤其是涉及祖墓的诉讼时,更是全族之事,如雍正年(1726)汪陈两姓互控案,两族均是阖族皆出。虽然诉讼涉及全族利益,但大部分情况下家族都会推举族内士绅作为诉讼原告代表。这些士绅大都拥有功名,与本地官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如同治三年(1864)许元剑等诉邻村地棍汪德富等案中,原告即是“署池州营千总事,芜采营千总蓝翎守备”许元剑及其堂弟堂侄等人。而官府亦肯定士绅的行动,甚至赋予他们进一步行动的权力,“许该绅赴县指名控告”,“许该生等指名呈察。从清代徽州宗族社会的结构来看,士绅属于家族内部权力的主要掌握者,又有可能是国家和地方的统治阶层,双重属性下的士绅阶层能够顺利地达到家族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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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墓地的诉讼并不总是发生于异姓宗族之间,有时本族内部也会产生墓地诉讼。到清代时,徽州家族已经繁衍裂变至相当程度,宗族内部血缘亲疏关系复杂。与此同时,宗族内部墓地的管理、使用等间题也日趋复杂化。康熙年间发生的程氏族内互控案和嘉庆年间的孙氏族内互控案,即是由族内复杂的墓地管理和使用问题引起的。前者是因异姓承继导致的祖墓管理权之争,被告程立贤一脉先祖本为方姓,是为程氏看庙守墓的“细民”,明代改姓为程。康熙年间程立贤等人改动程元谭墓葬的行为,即是为了让这种改姓事实在法理上有立足点。这种行为却挑战了程氏后人对于其先祖墓地的管理权,立刻遭到程氏族人的强烈反对。程氏虽然通过诉讼排除了程立贤一系对于程元谭墓地的管理权,却在事实上承认了此脉程氏。这种由异姓承继带来的家族墓地管理权混乱只是引发诉讼的原因之一,还有血缘亲属间的墓地诉讼,嘉庆年间的孙氏内控案即是一例。此案中,孙大顺盗葬之处实际上是孙枚一脉先祖的明代墓地,这一事实的发生实际上反映了孙氏对于先祖墓地管理的缺失和血缘稀薄后宗族凝聚力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