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设施用地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代码为u6,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在传统观念看来,殡葬用地为不洁之地,仅在清明节等特殊时候才会利用到,平时利用很少;其周边甚少建筑,某一区域内如果要兴建一个墓地必然导致该地块周边的地价大跌。而在欧美墓地与园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墓地成为了园林艺术、建筑艺术、雕塑艺术和墓志铭艺术的荟萃地,这实际上体现出了公墓用地的兼容性。公墓用地应该作为构成城镇建设的一个要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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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用地实际上是利用了地表以下土壤来埋藏死者遗体或骨灰,而对地表上仅做标识性的安排,基于这样的特殊实际需求,我们可以考虑公墓用地和其它用地相兼容、相复合。
1、公墓用地与公园、植物园相兼容
公墓用地与公园、植物园相兼容,既使得公园、植物园的资金来源得到保证;又改善了公墓的生态环境;而且随着环境的改善、人气的集聚,更多的人愿意来该公墓安葬,形成良性循环。虽然我国的生死观中对死亡很忌讳,但正如前文所说随着现代科学文化的宣传和普及,这一观念将逐步改变,在复合型公园中游憩、在复合型植物园中学习知识,园林化公墓将成为人们节假日休闲的新去处。
2、公墓用地与烈士陵园相兼容,形成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
公墓用地与烈士陵园相兼容,形成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陵园是为安葬献身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人民大众利益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对安葬
的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与革命烈士比邻而居,一方面提升了公墓无形价值;另一方面在拜祭先祖的同时,又瞻仰了革命先辈,一举两得;公墓成为我国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3、公墓用地与生态林地和一般风景旅游用地相兼容,形成郊游的场所
公墓建设与城镇生态建设相结合,使公墓用地与生态林地和一般风景旅游用地相兼容,是公墓建设的新思路。公墓用地一般为城镇周边的荒山膺地,而这些区域多有水土流失严重,不易耕作等缺陷,很少被开发利用。随着公墓建设,将之纳人到城市规划中来,将这些荒山秃岭建设成为游人们赏心悦目的生态林地,既节约了土地,又形成了郊游的新场所,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最优化,一举多得。
把公墓作为构成城镇建设的一个要素来考虑并对其重新的定性、定位有助于更为灵活、合理且更具人性化地进行规划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