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古文意指死后长生之地,一般指埋葬死者的土地。另外,《大清律辑注》中有记载“高者曰坟,封者日家,平者曰墓”,亦解释了坟墓的含义。下葬棺停,仅有土堆但无立碑者为坟;有封土者为家;有棺撑土堆及立碑者为墓。由此可知,如今我们所说的坟墓大致指的是坟或墓,即是由地下墓穴以及地上附属设施两部分集合而成的殡葬设施,墓地即为其所占用的土地。事实上,墓穴、地上附属设施与墓地所有权彼此相互独立,但自古传承的墓葬形式以及国人的风俗观念使得民众认为坟墓无法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这就导致很多情况下墓地吸收了坟墓的概念。另外,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进,新型的殡葬形式如以树葬、海葬为代表的生态葬的不断涌现也冲击着传统骨灰墓地和遗体墓地的定义,但无论殡葬形式如何变化,安放骨灰、遗体的坟墓及墓碑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仍应属于墓地范畴。《民法典》第344条也将其视为一体。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墓地依其用途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历史遗留或农村风俗等方面所产生的私人墓地,主要包括家族墓地或将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作为殡葬用途的墓地。就目前来说,我国已经不存在合法的私人墓地。当然,国家进行特殊保护的墓葬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畴。第二类是公共墓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墓”,具体又可以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农村居民服务且无偿,经营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服务且有偿。准确地说,城市墓地是城市中现有墓地形式的集合,就目前来讲,其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非法墓地。我国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个人无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区在城区扩大前,将自留山、自留地当作墓地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甚至遗留至今,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 10号),国家明令禁止将除公墓以及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域作为墓地使用,故这些地区使用自留山、自留地作为墓地皆属非法墓地。同时,在很多风景名胜区的未开发区域内,也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墓地。如在国家SA级旅游景区青岛唠山风景名胜区就有600多处、6万多座坟墓。第二,合法城市公墓。“公墓”一词最早出现于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了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的含义及用途。目前城市中绝大多数公墓为经营性公墓,但为了缓解墓地压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的提高,在许多一线或超一线城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已经开始建设并投人使用。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首次就拟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向公众征集意见。2012年12月3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 J 2I1号),要求各省市地方以惠民为基准大力推进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在此之前,全国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北京长青园骨灰林,早在2009年就已建成并投人使用。陕西省、重庆市等地也有城市公益性公墓投人使用。故本文所讨论的城市墓地范围应当包括城市区域范围内的非法墓地、城市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