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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地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2021-07-01 12:13:32
    结合当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约束,笔者建议,取得坟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可通过任何方式获得农村坟地使用权及在坟地上建造坟墓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需求。至于坟地使用权的客体,笔者认为可以将农村土地分为己发包土地和未发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在己发包农村土地上自然不可建造坟墓,《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土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而建造坟墓不属于农业生产。如果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将会违反《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对农村土地用途的规定,导致建成的坟墓属于违法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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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坟地使用权的取得

    那么,坟地使用权只能是针对未发包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保证完满行使坟地使用权,必须在取得程序上给予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合法取得的坟地使用权才有可能在维护和行使时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建议坟地使用权依合同设定而取得,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坟地使用权合同来创设土地使用权。因为该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坟地使用权设定的当事人,一方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为需要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坟墓属于不动产,虽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农村坟墓坟地使用权着实不适合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理由如下:第一,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农村坟墓处于没有管制的自由设立阶段,己经形成的对目前农村经济造成影响的坟墓正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现如今相关保护农村土地和规范坟墓建设的法律相继出台,坟墓建设必须在明朗的组织管理下进行,对农村坟墓进行管理最直接的组织当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前提是确保该组织清楚自己权利范围,明晰土地是否可以建造坟墓,在允许建造坟墓的土地上,村民享有通过合同设立坟地使用权平等分配的权利。第二,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覆盖所有地域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如果强制坟地使用权登记才能取得,不符合我国农村当前的实际,是不恰当的。因此,采用订立合同设立坟地使用权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乱埋滥葬行为,又可以充分保护村民平等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