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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买地券中,都是亡人作为买主买地,不曾出现生人作为买主为亡人买地的情况,这反映了人们强调“生死异路”的死亡观念。如果生人作为买主,那么生人的姓名会随埋葬的买地券被送往阴间,生人就容易惹上阴间的纠纷,这被人们认为是不吉利的 。

最早在买地券中出现祭主姓名的是唐大中元年《刘元简为亡考买地券》,而后在宋代早期的买地券中较集中出现祭主的姓名。从目前出土的买地券来看,亡人在世亲属作为买主的买地券共93件,其中61件出现在宋元时期,31件出现在明清时期,可见最晚从唐代开始,便有在世亲属作为买主代亡人买地的情况出现,宋元共299件买地券,出现在世亲属买地情况的占10. 37%,明清共出土61件,生人作为祭主的占50. 81%。可见,买地券的买地人最开始皆由亡人,自唐朝有部分买地人为在世亲属,经过宋代的发展,至明清在世亲属作为买主为亡人买地的情况达到顶峰。
祭主作为买地者出现的书写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书姓名或者书写住址及姓名,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前期(此后称为一类型),例如最早的河北定兴的《文日元简为亡考买地券》直书:刘元简。第二种是买主姓名前常加入前缀,一般在姓名前加祭主、孝男等关系前缀或缀有官职等(此后称为二类型),例如:河南驻马店出土的《刘真买地券》自言“孝孙男刘真”,河南出土的《高通奉为亡祖买地券》言“祭掌高通奉”。第三种一般写祭主及其在世亲属(此后称为三类型)例如:江西出土的《陈氏买地券》,“孝男李兴祖、荣祖、孝媳妇曹氏、阂氏,孝男孙贵、显、普,内外孝眷/等”。从总体情况看,前期书写较为简单,而后多繁复,一二类主要出现在宋元早期,在明清时期,几乎全部为三类买地券。后期第三种买地券逐渐占据主流体现人们观念的转变,如上所说买地券中不出现生人买地往往是因为“生死异路”观念的影响,而亲属作为祭主为亡人买地则体现儒家的“孝”文化的影响,其主要反映的是在世家属对于亡人的悼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