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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生成的信仰基础

来源:2021-12-31 12:41:33

    然而,在非集权且神性力量弥漫的苗族村落社会中,尽管寨老、理老等世俗头人也常成为社会口常生活纠纷调解的中间人与仲裁者,但当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是寨老、理老的直系亲属,且矛盾已经激化到他们所能处理的范围之外时,“神性致序”的社会调节便派上了用场。这是因为在国家司法力量得以合法介入并获得地方正义、公平观的认同之前,基于没有专职的司法机构的秩序服务,人们又不可能长期耗在秩序的不确定性性中的情景条件下,以“神判”的方式来求得公平与公正可能是最理想的“致序”手段。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秩序成本,并及时地让秩序得以恢复到常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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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要申明的是,苗族村落社会中人们对“神判”之公正性的确认来源于信仰体系。在苗族原生宗教信仰体系中,神与人一样也追求公平与正义,神灵世界只是人们所活于其中的的世俗世界生活模式的镜像,因而人世间所遵循的“公理”、“民意”、“众意”也是神灵所确认的“天理”一一人神共尊“理”。同时,世俗世界的苗族乡民相信鬼神在人们所“不看见的世界”监控着人的行为,成为正义、公平、公正的直接操盘者。换言之,到处都有一双“看不见的眼”监视着人间是是非非,“人不见天眼见,人不罚鬼神罚”是内化于人们心中的理念,成为他们敬尊生命伦理的神性认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