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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居丧制度的推行及影响

来源:2021-03-15 08:55:27
    先秦儒家提出的居丧礼节,在当时社会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秦统一之后,秦始皇为了尊崇皇权,开始用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同恤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据《晋书·礼志》记载:“秦播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禁塞嫁娶饮酒食肉。”秦律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要归。汉代居丧制度仍被作为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予以推行,如汉元帝三年,常山王刘勃(汉景帝的孙子)因在为父宪王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被其庶兄刘税告发,削去爵位,徒徒房陵。东汉时,居丧己成为朝野上下的普遍风尚。《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曰:“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下诏曰: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坳,焦毁过礼,草庐、土席、哀杖在身,头不批沐,体生疮肿。谅暗以来,二十八月。……今增次封王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测隐之劳。唐代继续推行居丧制度,并在《唐律》中予以法律的规定,开始了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的阶段。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唐代违反居丧制度的罪行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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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居丧制度的推行及影响

    ①匿丧。《唐律·职制律》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丧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
    ②居丧嫁娶。《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③居父母丧生子。《唐律疏议》规定:“居父母丧生子,……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貌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④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唐律·诈伪律》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
    宋代对居丧之礼也十分重视。《宋刑统》对居丧之礼的法律规定同唐律如出一辙。
    明代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居丧制度。洪武初年,太祖朱元璋就让礼官考订颁布明代各阶层的丧礼和丧服制度,并身体力行推行居丧制度。据史料记载,洪武七年,孙贵妃死,困贵妃无子,令吴王桶于慈母服,斩衰三年,主丧事,皇太子及诸王皆齐衰杖期。太子对此表示异议,云:“在礼,惟士为庶母服}l.,大夫以上则无服。今陛下贵为天子,臣恭居嫡长,而力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重继体也。不敢奉诏。”朱元璋听后大怒,群臣震惊,不知如何是好。此时,正字彦房亮出来对太子说:“殿下当缘君父之情,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于是,太子只好为庶母孙贵妃服衰服,这样,朱元璋方息怒。由此可见,朱元璋十分重视居丧制度。并于洪武八年七月下诏:“百官奔父母丧,不侯服。”要求百官为父母奔丧居丧。]建文帝即位后,承祖父朱元璋遗训,诏行三年丧。群臣请以日易月,帝曰:“联非效古人亮阴不言也。朝则麻冕服,退则齐衰杖f},食则镀粥。郊社宗庙如常礼。”遂命定仪以进。
    另一方面,明统治者为了推行居丧制度,明代也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工’。
      《大明律》对十恶的规定:“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在“不孝”条中包括:“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毋死。”
      《大明律·婚姻·居丧嫁娶》条中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谓丧服己满)夫亡再嫁者罪也如之追夺(亦如为妻杖一百为妾杖八十追夺浩命)。.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减答五十答三十),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妹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子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也不坐,追归财礼。”
    《大明律·礼律·丧葬》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枢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男女泪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
    《大明律·礼律·匿父母丧》规定;“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之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妹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从上可知,明代居丧法律条文对居丧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很严格的。
    另一方面,明统治者在考察了唐宋居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之后,又根据明代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居丧制度进行了修改。
    第一,对百官奔丧居丧的范围仅限于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据《明会要》记载:“(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戍,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社会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丧,但遣人致祭。’从之。显然,明代压缩了居丧的亲属范围,较之唐宋法律中匿丧、居丧释服从吉、居丧作乐等罪行涉及的亲属包括九族的范围来说,无疑是减轻了很多。
    第二,《大明律》削除了唐宋法律中“居丧生子”的规定。朱元璋认为,“古不敬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联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
      第三明代佛、道盛行,民间丧事盛行请和尚、道士作法事、道场,儒家士大夫认为这与祖先历来提倡的丧事主哀、居丧废乐的精神直接相抵触,因此,在《大明律·礼律·丧葬》条中正式增置一条禁止丧事设斋作蘸的法律规定:“其居丧之家修斋、设蘸,……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第四,减轻量刑的幅度。《大明律》对守丧违律的处罚较唐律和宋律要轻,各罪的减轻刑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间。最高刑为匿父母丧,匿夫丧,判徒一年加杖六十。
    第五,明代规定,品官和士庶要为父母服丧三年,即“守孝三年”(又称丁忧),但若军政要务紧急,离他不得,皇上可以采取“强迫”的方法,将其留在位上,这种做法叫做“夺情”。万历五年秋天,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父亲在湖广江陵去世。按照明朝祖制,张居正应立即停职,回家为父“守孝三年’,。当时,张居正主持的全国性改革正处在关键时刻,年轻的万历皇帝也离不开他,所以尽管张居正再三奏请回乡守丧,但万历皇帝和皇太后商量后,决定对他进行“夺情”,慰留张居正,用半求半命令的语气要求张居正在职居丧。此事引起翰林院几十名官员的集体反对,在他们看来,皇帝的老师不遵守居丧礼节,居然把父亲之丧看得无足轻重,这如何能使亿万民心心悦诚服呢?于是联合吏部尚书张瀚与他们一起赴张居正私邸部奉劝。为此引起万历皇帝大怒,并对上奏四人予以处罚,各打八十大板并发戍边疆充军。第二年是张居正父亲张文明去逝一周年,张居正再次向万历皇帝告假要求回乡安葬父亲,最后万历帝终于同意他的请求。可见,较唐宋居丧礼制,明代对品官居丧又有了“夺情”的变通。但这种“夺情”的做法只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偶一为之,并非经常。如同样在万历皇帝时期,在张居正之后继任首辅的张四维;任职不到一年,父亲不幸病逝。张四维无法享受到张居正那样的“夺情”的待遇,只好离职守制,由申时行代理首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