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有学者提出一种构思,我们暂且称之为“无名物权说”。该理论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放宽物权法定的界限,赋予某些在民间习惯中具有物权之实而法律未认可的标的以物的效力,例如依照习惯设立物权。该理论主张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无名合同的规定。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诸如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无名合同,法律上并未赋予此类合同以确定的名称。

无名合同的设立、变更、履行等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可以说是除有名合同以外的一切合法合同,在实践中比照与之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处理。崔建远教授在其著作中亦提到过此类问题,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有不少学者支持以习惯法创设物权的理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典权予以承认的做法即是如此。3这是一种缓和物权法定的方式,从法理上来说,能够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以至于无法与现实接轨的困局。对于无名物权的认定,有学者提出了五项详细的标准:第一,该项权利在外观上是否接近典型物权,且不能与其他物权完全相同;第二,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足以对抗第三人的公式方式;第三,将该项权利认定为物权是否有利于保护弱者;第四,该项权利不能是个别性的,而是社会生活中反复多次出现的共性现象;第五,该项权利不会给所有权造成过大负担以至于影响所有权的自由行使和转让。能符合此五项标准,则应当赋予该项权利以物权的权无名物权理论或许能够精准对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乃至其他类型的墓地使用权。但是该理论过于理想化,除有特殊情况出现,现实中大概率无法被立法者认可,因为我国遵循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首先,物权的类型和权利内容都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其次,物权不得由某一当事人任意创设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创设。因此,这一理论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