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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曾提出过“特许用益物权”的概念,是指经过行政审批后,在除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并对此用益物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类型属于一种准物权,比典型物权更加特殊,往往在客体方面具有不确定性,通常由特别法对其进行规制。特许用益物权说的观点认为,首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次,经营性墓地的获取和建立需获得行政审批,因此,从这两个特征上来分析,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属于特许用益物权。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确认了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并赋予一系列行政审批手续以合理性、必要性。但是漏洞也显而易见,反观特许用益物权的概念,其权利客体应当是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并且权利客体是不确定的,是一个范围内的种类物。经营性墓地显然非自然资源,同时也并非种类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特许用益物权理论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