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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与委托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

来源:2024-01-25 08:02:56

   在委托人(一般是死者近亲属)与殡仪馆就寄存死者骨灰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将骨灰实际交付给殡仪馆之日起,殡仪馆与委托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依照该保管合同,殡仪馆作为保管人,其主要权利为收取寄存费,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死者骨灰,在死者近亲属前来祭拜时,提供祭拜的便利,并在寄存期满或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向委托人交还骨灰。对委托人来说,其主要义务是交纳寄存费,主要权利为祭拜骨灰和随时收回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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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此类合同的标的物,即特定死者的骨灰,具有唯一性,因此,委托人与殡仪馆之间形成的保管合同也具有特殊性。殡仪馆要对该特定死者的骨灰提供保管服务,在死者近亲属进行祭奠,或终止保管合同关系时,殡仪馆都要提供和交付该特定骨灰。如果殡仪馆在寄存期限内将保管的死者骨灰遗失,致不能按照死者近亲属的要求提供或交还死者骨灰,则构成对保管合同的义务违反。

    与此同时,骨灰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之一一般而言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却寄托与承载着死者家属的情感与哀思。骨灰一旦遗失,不仅将导致该保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使死者近亲属永远失去拜祭亲人的特定物,必然对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