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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口事件中,有记者在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后采访周口相关殡葬管理负责人,得到的结果却是令人惊讶不已,“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的,土地部门也可以处理。”相关负责人还提出,“殡葬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强制执行,原本指的是人死了不火化,乱埋乱葬的,可以实施强制火化。平坟复耕则指的是平迁旧坟,二者法律依据不同。”但是根据这位周口殡葬管理负责人的言论,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殡葬管理部门自己都不清楚他们实施的强制平坟行为到底是来源于哪部法律的授权,在原《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有“可以强制执行”时认为自己部门获得强制执行权力,在相关法规修改后,他们认为平坟性质变化,土地管理部门就取得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可以将平坟进行到底。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逻辑,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如同一根接力棒,在自己手上时不问来由,只要知晓自己拥有这种握棒的权力,到了必须要交出去的时候,可以正大光明的说,行政强制执行这根接力棒在其它部门手上,交替完成行政任务。那么这根棒的来源,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界定,平坟的“坟”到底是侵犯了何种法益,根据原《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按照各地平坟的目的看来,平坟就是了复耕,也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那么对于田间坟头的存在,两部法律法规有管辖重合的部分,强制平坟的目的重点在于保障我国的土地管理秩序,而不是侧重于保障殡葬管理秩序。而且根据案例的实际操作来看,强制平坟也着重在于破坏、消灭高于田地,由水泥、砂石等建筑的墓碑,坟头等建筑,对于田地中的棺梓、尸体等没有进行强制执行,而墓碑、坟头更多是占用了地上耕地,是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责令修坟者恢复土地原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两点,笔者认为,从平坟的目的和性质来判断,应该主要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来行使,殡葬管理部门起到协助的作用,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有关于坟墓的事务就应当归属于殡葬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