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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殡葬管理条例(意见稿)》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殡葬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梳理,然而大量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各方面因素带动下,具有着十分浓郁的政治色彩。伴随着深层次的改革和更大程度上的开放,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实质上的提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出现促成了行政法律体系大致上形成,这些条件致使现存的条例已经越来越不顺应现在丧葬改革的工作需求。条例的规范力度薄弱,所以我国应该出现完整的《殡葬法》来取缔《殡葬管理条例》。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华南陵园,

首先在制订《殡葬法》时,必须详细和周全。为了确保有关丧葬改革的法制定下来能够适用于中国范围内和在各个地区,不会和实际生活不衔接,还需要在制定《殡葬法》时,不可以把法条确定的太明确和教条,一定要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的结合”。具体而言,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并将其与当地条件相结合。我国各民族集聚地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文化政治状况也存在差异,所以在不同的民族地区的标准是应有区别。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积极性,让民族地区灵活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要坚持这个标准,才可以制定出不仅契合全国统一性标准,而且还适合于各民族区域现实状况的《殡葬法》。因此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政府要以社会基层自身的社会运行规则为参照,在制定行为规则时不但要尽其所能的使法律能够和社会实际生活相贴切,同时要适当的承认乡土社会的行为规则,与本土的习俗保持一致。因法律不可能完全的把习惯取代,并且在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可以借助习惯来进行补充。借用于这些规则的交互,也能为法律在农村社会的潜移默化提供助力,在深层次上,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第二,殡葬改革还需要关注社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为民众提供性价比高的司法服务。第三,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以现代成文法体系为主导,以乡土社会的习俗为依托,旨在建立方法简单、应变机制强的综合治理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传统民间习惯法,地方区域共识和现代成文法等法律程序将使双方相互学习,形成各种解决方案,为了方便人们自愿选择和接受他们个人特色的实际解决方案。
再次,《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注重了丧葬改革过程的行政参与而漠视了对另外一方正当权益的保障。这也就导致了地方在规制丧葬改革的条例中的有关执行措施,涉及另外一方权益的规定经常得不到重视,所以在制定《殡葬法》时,在总则里增加“保护殡葬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加强法律对人文的重视,同时对地方起到指引的作用。在立法时候有关移风易俗的内容应该谨慎,美国的“全国禁酒令”可以引以为戒。社会习俗的变化有一定的规律,若政府想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改变现在的丧葬习俗,需要解决的不只是几个案子,而是不断出现的群众性事件。《殡葬法》是需要考虑在习惯和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社会大众的合理权利得到保护的条件下,找到丧葬改革的推进渠道,合情合法的指引社会大众改掉传统丧葬里的糟粕,推进丧葬事业的发展。
最后,《殡葬法》不应该局限于进行管理,也要包括民事活动的内容。民事管理的内容可以包含人民参加丧葬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人民群众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再遭公权力的侵害。把民法的思维模式引入丧葬改革的立法中,能够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引导社会上的大众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让民众的正当权益和政府的管理之间达到平衡,很大的意义上也减少了丧葬改革过程里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