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权力的运行一定要在合理的范畴中,而行政监督恰好是可以保证依法行政的妥当措施。在丧葬改革的执行过程中,却缺少有效监察的办法。上级机关的监察是临时的抽查和突击性的检查,还未产生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在丧葬改革过程中,民政机关具有既是政策的提出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倘若没有有效的监察体系,会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对自查的认知,又在进一步的承认了部门保护主义,致使在丧葬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相对容易出现知法犯法、违法执法的状况。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华南陵园,

2.救济制度未执行
由于丧葬的特殊性,在改革中的相对方不容易取得维权方法。随着有关法律的相继出台,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出现致使另一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状况下,提供了有关的保护办法来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然而,从丧葬改革中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来看,保护的办法只是存在于法典中;在找寻有关的事例来看,逝世的人的家属不容易运用维权的方式,因此很少存在有关维权情况的报道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