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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公墓制

来源:2021-06-26 12:15:00
    公墓制起源于西方,随着帝国主义的人侵而传人中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上海实为当时中国开风气之先之地,1843年上海正式开埠以来,寓居上海的外侨逐年增多,为解决死有所葬的问题,1844年出现了第一个由外侨(英国人)开办的公共墓地—山东路外国公墓,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外国人在中国开办的最初的殡葬服务设施。1863年,英租界工部局又置地开辟八仙桥公墓。观其洋人公墓地,如欧人在上海(徐家汇路)所设之墓地,“乔木森森,丰碑列列,风致之佳,较之我国植望柱,列翁仲者,有过之而无不及”。鉴于此,早在1917年就曾有人提议,墓地“改良之法以设公共墓地为最善……若在内地为之,费必不多了,且因此以培养巨材,经济上殊有益也”。不过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才正式提出在全国实行公墓制,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公墓条例》。该条例规定,“市县政府私人和私人团体都可以设置公墓。公墓应设牙市村附近,并与工厂学校公共处所住宅水源道路有一定距离。其面积、深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定。各墓左右不过六尺,前后不过十尺,各墓应标号,并有人管理。碑上须注明姓名籍贯段葬年月日。非经墓主不得起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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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11月卫生部成立,有关公墓的事宜遂意由内政部改归卫生部管理。由于《公墓条例》公布后“具各多见”,卫生部即于1929年3月命令各省民政厅、市卫生局,指出:“公墓制度关系公共卫生为切要,今世文明各国无不遵行”,要求各省市于文到三个月内先就省会及各市市政府所在地,选定一二适应地点成立公墓,一面出示严禁距省或市一百公尺以内不得再有添葬情事,已暴露或浮膺之棺框并应设法掩埋,或移葬公墓将遵办情形具报”。其他各省市随后亦陆续上报。截止1929年底,江苏的镇江等4个市县,河南郑州、开封两市。而北平、安徽、广东、江西、天津、山西、广西、湖北、河北武汉等十省市仅上报“已分伤整办”。其中北平天津报告了筹办经过,山西称已于太原附近建立了公墓,南宁上报了筹备公墓委员会章程。当时建立的著名的公墓有:江湾高境庙的市立第一公墓、沪南天主堂路的圣慕堂公墓、淞沪路的上海公、霍必路永安公墓、吴家巷的中国公墓、虹桥路的万国公墓、斜桥的基督教公墓等。关于民国时期我国公墓制推行情况,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有关档案,可窥其大概。
    到1944年,全国共建公墓1605个,其中建公墓最多的省是江西,458个,其次为陕西,382个,再次为四川、湖北,分别为287个和276个;当时贵州亦有公基24个。民国时期推行公墓制取得的成效尚不尽如人意,但毕竟为中国推行殡葬改革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