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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立法模式概述

来源:2021-07-23 12:02:46
    我国目前关于墓地的立法起步较晚,位阶较低,规定较为零散。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以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主,其中《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立法层级属于行政法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2月)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殡葬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确立了殡葬行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殡葬行业的管理从最初的倡导性、指导性阶段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是民政部发布的专门针对墓地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部门规章,并确立了公墓的分类和适用的主体。《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该《条例》分总则与分则,确立了三个管理的范围和一个处罚的细则。这部法规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国民所涉及的殡葬活动,也反映出我国殡葬管理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更加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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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殡葬法规。以四川省为例:1985年9月28日,以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务院颁布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7月,为在“十三五”时期推进四川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俨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民政厅起草了  《四川省“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但是现有的法规存在不少冲突与矛盾之处。第一,《行政强制法》与《殡葬管理条例》的冲突。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十条④的规定相矛盾。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应由法律设定,而《殡葬管理条例》却规定可以由民政部门执行,这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后,《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条款应当无效,只能由权利人自行整改或由民政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删除“违规土葬可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规定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避免了暴力冲突事的再次发生。第二,对经营性墓地经营主体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与《殡葬管理条例》存在矛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前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和批准程序,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此处的殡葬设施显然是专指墓地的。反之如果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通过之后,是可以修建墓地;后者规定只有殡葬事业单位可以修建经营性墓地,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公益性墓地,这是一种排他性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墓地的原始主体。前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直接否定了后者的排他性规定,扩大了主体的范围,这两条法规的冲突,暴露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有矛盾的现状。从殡葬管理体制的层面来看,基本的殡葬服务项目由殡葬事业单位负责,其他辅助或者补充性的殡葬服务项目可以选择性的逐步市场化,这与《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是契合的。2012年进行修正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未对墓地的修建主体作出任何修改,这就进一步佐证了国家在立法的层面上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殡葬事业的改革进程中,也说明我国的殡葬改革在不断深化,不断地与时俱进,逐步实现墓地的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对于以上我国现有的殡葬类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条文当中对于墓地的规定相对较少,且法律位阶较低,其他与墓地相关的法律规范,则规定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个别零星的法律条款当中,并存在诸多矛盾与漏洞。这些矛盾和冲突都会影响墓地民事权利的性质确定、权利变动、权利保障等问题。另一方面,墓地的购买、续期以及其他产权变动问题的具体操作流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因此,我国对于墓地各项权利的确认巫需法律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