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法的基本追求。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先生说:“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规则性也没有,那么最好还是避免使用‘法律’这一术语。”。在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诸多法的价值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而法律的秩序是以正义为前提的,“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并非时常冲突,相反,它们却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长期下去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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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行政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相同对待,那么也不能实现正义。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而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是保障大多数人利益。“当法律秩序已经认定和规定了它自己要设法加以保障的某些利益,并授予或承认了某些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以后,现在它就必须为使那些权利、权力、自由和特权得以生效而提供手段。
土家族习惯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其通过对民族成员在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的关系进行规范来平衡民族成员的社会利益。对妨碍和破坏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使社会主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保障社会的整体和谐.为了发挥这一功能,习惯法本身应该是正义的.这种正义并不一定是绝对的正义,但必须是社会成员基本认同的正义,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