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居丧行为纳人法律规范,自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到了唐宋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规范化,经过辽、金、元守丧法的式徽之后,明清时期的守丧法则对唐宋守丧制度既有借鉴亦有改动.清承明制,明清律在守丧法律制度方面大体相同.《大清律例》对居丧有详尽的规范,对居丧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如居丧嫁娶、居丧别籍异财、居丧犯奸、居丧释服从吉、匿丧、冒哀求仕等,此外还对官员的诈丧、丁优间题予以规定。其内容相比唐宋的居丧制度有一定变动.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1.居父母丧别籍异财.《大清律例》规定,凡居父母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立户籍、分财析产的,处杖八十的刑罚。
2.居丧嫁娶。《大清律例》规定,居丧嫁娶,杖一百,对于共为婚姻的对方,若知情则减五等,不知情无罪,但都强制离异.此外,对于命妇的再嫁,不管命妇居丧与否、服满与否,都以“凡妇居丧嫁人罪”论处,并追夺救浩,强制离异。
3.居丧主婚。居丧嫁娶条同时还规定了对居丧主婚行为处以杖八十的刑罚。
4.匿丧.《大清律例·礼律》规定,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闻期亲薄长丧,匿不举哀者,杖八十。
5.居丧释服从吉、居丧作乐及居丧参预筵宴.清代对居丧礼仪仍继承前朝,要求居丧尽哀的礼仪.根据律例规定,居父母及夫丧,释服从吉,杖八十;若居期亲薄长丧而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6.诈丧.律例规定,若官吏父母死,应丁优,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优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7.冒哀求仕。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并罢职.条例还规定了居丧期间不得应试,否则,照匿丧例治罪.
8.官员丁优。官员丁优即官员守丧解职制度,作为明清时期维护守丧制度的重心内容,《大清律例·礼律》对丁优的起始日期、程序及丁优期间犯罪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律文规定丁优的日期以闻丧日为始,条例则规定了丁优的具体程序及服满之后的起复问题,官员在丁优期间,公罪不问,但“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