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国外的殡葬事业也是由墓地逐步发展而来,最早的殡葬建筑物即是陵墓。在中世界到十八世纪之间,由于西方国家宗教原因,死者家属一般寻找教堂或者附近的教区以安葬死者,这个时期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规划设计,只要离“上帝”近的地方便是理想的殡葬地点。到了十八世纪中期,由于城市人口增加,教堂墓区无法继续满足要求,墓地开始由城市向外围迁移。在这期间,如何协调死者与生者的共存是面临的主要问题。当时的人们开始向大自然寻求庇护,采用了风景园林的设计思路来创造性的解决这个问题,而这正是英国风景园林思想兴盛时期,并且经历了如下四个发展阶段。...
在我国西藏、云南、四川等地沿河居住的人民还用水葬这种特殊的方式,即由司葬人将死者遗体背至河边将其肢解或者不肢解,然后投入水中。这种葬式的起源不一,藏族的认为水葬与天葬有着相同的意义,天葬是将尸首让鸟类食而水葬是将尸首喂给鱼类,这都是可以让亡灵获得超度的方式。而汉族认为将尸体沉入水底让鱼类吃掉是人到了最后回归自然的一种方式,但是长期的水葬并不利于水体的健康,因此这种葬法逐渐消失。...
殡葬改革是长期性工作,难在彻底、贵在坚持。针对传统丧葬陋习顽固性、反复性特点,必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制度强规范,以机制促长效,加强殡葬改革日常管理机制建设,确保殡葬改革成果“稳得住、不反弹”。...
据测算,村级公墓1亩土地可容纳300至400个墓穴,平均每个墓穴占地约2平方米,而骨灰堂1平方米可安放骨灰8至10个,节约了近20倍的土地资源,不仅节省土地资源,减轻群众负担,而且符合绿色环保的朝代潮流。按照“入土为安”向“入室为安”转变的思路,加快建设骨灰堂,推行生态节地葬法,避免“坟墓包围村庄、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发生。...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家坟墓谁整治、自行整治与强制恢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推进力度,全面整治违规建设坟墓,切实解决“青山白化”问题。一是突出“两路两侧”整治。对有村级公墓的,将“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迁入公墓,鼓励合葬、节地生态安葬,迁移后的空坟及时平毁、复耕。未建村级公墓或没有空余穴位的,按照“墓碑小型化、墓碑卧式化、去除水泥硬化、覆土绿化”的要求,实行生态化改造,统一墓碑标准尺寸,去除坟墓硬化设施,恢复山体生态,达到看不见墓碑的标准。...
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国外,会发现私人化与个人选择是国外殡葬改革的常用词汇,个人意愿与自由选择是国外殡葬改革推行的重要驱动力。...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对肉体的轻视和对解脱的理解是唐代火葬流行的主观原因,生者对死者尸骨火葬后携带方便也是火葬在唐代盛行的客观因素。佛教的影响也一直持续到宋元时期。...
我国传统殡葬礼俗启于人们对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进行解释时形成的传统鬼魂观念,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安抚鬼魂的特殊仪式而存在的,是远古形成并流传至今的鬼魂敬畏心理的直接体现。随着后来仪式、程序的不断演进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殡葬礼俗逐渐从鬼魂敬畏转变为一种孝道责任而被延续下来。埋葬与祭奠逝去亲属,变成一种传统孝道延续的传承纽带。如此一来,便使得墓地在人们心中既是逝者的安居之所,又是传统孝道的物质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属性和伦理道德属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是空墓地亦是如此。任何有损墓地、空墓地人格利益属性和社会伦理道德属性的行为都是为乡间民俗和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
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都是必须同时存在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便是以权利客体的形态而独立存在。本文所要研究的墓地,很明显其应属民法物的范畴,它具有民法物所应具有的全部特征;第一是具有独立性,即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第二是具有可支配性,即需是能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成为权利客体所支配的对象;第三是具有使用价值,即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墓地,作为一种土地的特殊利用形式,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建立的,其建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实际的墓葬及祭祀需要而独立存在。综上所述,墓地作为物并是以权利客体的形态存在于民法社会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