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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建设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建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墓地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
1.墓区生态化。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50%;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80%。
2.墓型简约化。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8平方米;墓穴覆土厚度不少于0.3米,且种植草坪;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竖放形式的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卧放形式的墓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35度;墓穴上方除墓碑以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
3.完善墓区消防安全设施。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造可到达墓区顶端的消防车道,道路宽度需大于4米,配置消防水池,墓区顶部与外围山地应设置隔离带。建造防洪沟渠,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的山体进行加固。
4.配建墓区服务和管理用房。公墓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2%,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的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
5.配建墓区停车场。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0%;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8%。
6.公共墓地建设方案由公墓管理机构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竣工后,由公共墓地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