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一)规范公共墓地运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行政执法、工商等市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全面建成后,原则上停建村级公益性墓地。

(二)规范公共墓地销售价格
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理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文明祭祀管理
公共墓地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积极鼓励群众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绿色环保葬式。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