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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灰墓穴葬的快速土地消耗与生态问题凸显 水泥和石料墓穴骨灰墓是对传统土葬最直接最简单的改进,这种墓葬方式是目前我国最普遍的墓地用地方式,但是用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衡量墓穴墓葬,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家庭、家族墓葬的土地利用问题突出,占地面积巨大且无上限。第二,难以风化瓦解的水泥、石料使得青山白化,而且水泥、石料的墓穴设置易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相比于传统的遗体土葬方式危害更大。第三,建设段盖率太大,空置率较高。开发商获得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断的加速建设墓穴墓,哄抬价格促使抄墓与提前消费,使土地和群众的利益则受损。第四,受我国传统殡葬文化与习俗的影响,祭祀不过三代,三代以后墓穴鲜有问津,并伴随着“死墓危机”的出现,以及一系列关于骨灰迁移或清除的问题,这对于集中墓葬城市公墓来说,矛盾更为突出,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与墓地自身的健康循环发展。...
对于土地利用问题,从景观生态学的角度来看,这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当土地总量不变或者变化较小而土地需求不断变大时,可持续发展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从墓地用地来看,需求是不断变大,无论是传统式的还是立体化的墓地土地利用模式,其土地资源始终都在消耗,且终有一天会殆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关注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即不需要代价及人类加工获得的既存价值,包涵水分、气候、土壤、矿藏、氧气、森林等等),生态化的墓地集约利用模式也营运而生。其实在我国,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人应该与自然和谐相处,并提出“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生态殡葬自然观念,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化墓地集约利用模式集中体现在墓葬方面,主要有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形式。...
针对墓地与土地资源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出台了,全面实行火化骨灰葬,部分偏远地区允许遗体土葬的政策,我国由传统的遗体土葬开始转化为骨灰葬。平面化向立休化,传统化向生态化,实体化向虚拟化转变的集约节地利用方式。...
墓园作为生死对话的场所,承载着情感联系与祭祀缅怀的功能。但由于我国现代墓园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其发展的核心是解决日益增大的墓葬需求,从而忽略了对墓园文化性与精神性的建构。“文化地景”视角下的现代墓园设计是以墓园的文化性与精神性构建为主要目标,以期通过营造出良好的文化空间与情感空间来满足民众的精神需求。同时,对墓园的文化性建构也将使墓园承载起文化传承与科普教育的社会功能。民众除了能在墓园中祭祀逝去的亲人外,还能在墓园中了解、学习到与丧葬相关的传统文化。除此之外,“文化地景”视角下的现代墓园设计还以营造优美宜人的地景为主要目标。通过对文化景观的塑造与地景的整合,使墓园兼具浓郁的文化氛围和优美的生态环境,让民众既能在这里追思祭祖,也能在这里陶冶情操。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交流、交际的场所。...
伴随着我国对“文化”、“生态”等问题的高度重视,“文化”与“生态”的议题早己上升到国家的战略高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以及对自然生态的维护己成为当下的时代任务。因此,对墓园“文化性建构”与“生态性设计”的相关探讨与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而“文化地景”引入到现代墓园的设计研究也正切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文化”是一个最普通、最常见的概念,人类的任何行为、活动都与之息息相关。同时,“文化”又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学科、一个学派能将其清楚界定。“文化”是在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因此,它具有人为性与历史性。与此同时,它又具有擅变性与排他陛。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即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等,同时也包括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包括了物质与精神层面,而后者排除了物质层面,更加侧重于精神层面。美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M.Colbert)在19_52年时,曾对1871年到19_52年这80年间,有关西方的文化学概念进行过一次回顾和评析。在其搜集到的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中,大致有描述性的定义、历史性的定义、规范性的定义、心理性的定义、结构性的定义和遗传性的定义等6种。在此基础上他提出的定义是:文化是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得和传递。因此,“文化”又具有象征性与符号性。...
任何权利都需要有证明方式来证明权利的存在。在我国古代时期,墓主权利证明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家机关(古代的官府、衙门)发放的文件来证明;第二种是私人之间通过订立的契约来证明;第三种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和平时的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现代社会,墓地往往离城市较远,并且已经形成专门的区域,加之现在的生活节奏逐渐变快,每年除了法定的“清明节”来扫墓祭奠以外,民众祭奠扫墓的次数极其有限,以至于古代那种依靠占有和平常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权利的方式已经不再能完全贴合生活实际了。现在,对于我国墓地取得及公示方式方面,法律还没有对此方面有详细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墓穴使用书证明和墓碑上所刻文字内容证明。下面笔者将分析一下这两种证明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首先需要阐明公益性墓地不存在此方面的问题,因为其建造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十分明确,只能是本村集体组织建造,由本集体村民使用,此处较为明确,所以此处讨论的内容并不包括公益性墓地使用权问题,仅讨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后面章节中一系列的分析探讨,我们能够得知经营性墓地是针对城镇居民所建立的墓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主体有两种:建造者和逝者亲属,此处我们仅讨论这两种使用权。因我国现有的规定只对经营性墓地的审批方面做出了规定,其它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到,致使其还存在一些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享有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了墓地所有权的主体,《办法》明确了关于公墓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墓地丧主既不享有自由买卖的权利,也不享有自由流转的权利。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经营性的墓地仅仅是出让了使用权,而那些墓地的经营者也仅仅是这个使用权的受让者,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得知消费者所取得权利也仅仅是墓地使用权。...
陵墓的朝向、建筑群的布局均因山水形势不同而各有所异:建筑序列的延展与环护左右的砂山,主体建筑与所倚靠的后龙,轴线延伸所指向的案山、朝山均需要有“景物天成”般的有序映衬;神道的走势随山水格局而迂回婉转,石刻碑柱依据空间的整体性及韵律感而经营位置;单体建筑形制的处理也“陵制与山水相衬,难概同”,如咸丰定陵的宝城一改圆式,仿效孝陵宝城的长圆式,以配合平安峪的山势环境,并将方城改制为二层跌落月台,增强仰崇感和纪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