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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墓地经营者的通知催告义务,即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墓地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办理续期手续。 ...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均明文禁止墓地任何形式的转让,但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现实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让性。例如虽然明确严禁转让、炒买炒卖墓地,但用户在购买墓地后有可能因为移坟、未实际使用前另选墓地等实际性问题造成墓地空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因此建议对经营性墓地可以进行限制性的转让,应当限定不得向墓地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转让,必须由墓地经营者予以合理回购。...
思想家于光远提出了“殡、葬、传”的观点,认为殡葬行业在“殡葬”服务以外还应提供对逝者的“传承”服务,就是要通过多种形式让活着的人铭记并发扬逝者的精神。生命传承的生死观要求人们尊重死亡,珍惜生命中精神生命的塑造。生命传承的生死观对于个体的激励和对整个民族文化的促进都有重要的作用。 ...
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族群整体的价值和利益,对个体的权利比较轻视,在生死观中强调个体生命的义务和责任。而西方文化中对个体的权利十分重视。现代中国人多用忌讳和消极的态度对待死亡的相关问题,将个体的死亡和其家庭成员等一起整体考虑;而西方更大程度上将死亡看作生命的必然和个体的权利,面对死亡的态度更为直接和自由。...
尽管中西方在历史和文化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彼此在生死观上却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体现出人类的普世价值。中西方生死观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村墓地不宜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许多学者在论及建构物权性墓地权利时,多倾向于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目的和性质上的区别:农村墓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以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为主;农村墓地权利的墓地是为了满足村民丧葬风俗、信仰、祭奠等精神需求所设立的特殊土地使用方式,在交易和流转方面并未过多考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具有较强的交易和流转价值,在权利内容上更多关注其经济价值,赋予其更为便捷的交易方式。...
农村墓地权利是以中国墓葬传统为根基,作为规范农村墓地社会和财产秩序而存在的习惯物权。而农村墓地权利是否能够借助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这一渠道进入物权权利体系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其是否满足类型固定、符合社会需要和能够进行一定公示等三个基本要件。...
每个法律体系都是各种决定性因素特定结合的独特产物,这些因素就包括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等。由此,对于法律的比较并非机械的条文对比和解决方案比较,而应当了解其背后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在文化和社会背景上,韩国在历史上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于墓地的保护存在与中国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共识。...
例如,在“凌镜尧案”中,被告因施工将原告家族的两座祖坟周边的土地全部挖低,导致两座祖坟山体与原有山体独立分离;凌逢相墓地的剩余山体的东面、西面、北面与地面成垂直角度,范围约30米长;凌立云墓地的南面剩余山体与地面亦成垂直角度,范围约8米长。原告的家族知道后,双方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两座祖坟是原告追忆、祭祀的特定场所,属于原告的物权。因此,原告对墓地所在的地方请求消除危险依法应予支持。...
在这39起农村私人墓地纠纷的案件中,其中因坟墓及其附属物被损毁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共15起。在因墓地及其附属物被毁损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院对墓地上存在的“财产”与“人格”双重属性认可程度不同,因此其审判结果也存在一定差异。在15起相关案件中,法院支持被侵权人可以同时得到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只有3起,仅支持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6起,剩余的6起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侵权等原因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