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殡葬行政中,行政行为既可能是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强制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划分要综合个案进行判断。非强制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建议或通知等,虽非强制性措施,但在殡葬服务领域中可能对公民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将非强制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可以确保这些行为不会无视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处理与逝者有关的敏感问题时。在判断是否应将行政主体的殡葬相关活动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时,应当以是否违反正当性原则、相对人自愿性原则为标准,若己违反两个原则,则该行政活动变质为行政决定,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标准,接受司法监督。...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应以保障相对人诉权为优先。在殡葬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以政策相关或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不对的。法治原则要求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救济途径。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可以增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殡葬行政纠纷是非常特殊与敏感的纠纷,稍不注意可能成为集体性冲突,法院不应回避处理。通过保障相对人诉权,化解殡葬行政纠纷,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1号问题。《行政诉讼法》在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为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做了指引,实践中多地法院探索了异地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做法。殡葬行政行为由于关涉到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亲属身份利益以及坟墓财产利益,是较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又因为殡葬行政中做出殡葬行政决定的主体多为当地政府,前文实证研究中发现,10例针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诉讼全部都是针对县乡镇政府提起的,若一审在县政府所在县级法院行政庭,那么法院难免无法挣脱行政机关对其的影响,立案裁判活动则有可能向地方利益靠拢,异化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工具。...
我国部分地区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工作起步较早,如广东省1999年印发实施《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一2010年)》,明确在山区农村推开建设公益性墓地。近年不少省市区县在相关政策指导下,加速开展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纳入其中;如《泰安市公益性公墓布局专项规划(2020一2035年)》提出构建“区级一乡镇级一村级”三级公益性公墓配置体系,明确各街镇农村公益性墓地布局要求;四川省崇州市白头片区、西充县槐树片区等在编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仅提出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布局,还明确了用地规模、亩均墓穴数;《荆州市沙市区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2020一2035年)》除了提出规划布局,还以管控导则的形式明确各墓地的区位、建设类型、用地规模、墓穴个数、服务对象等要求。...
1、实地调查访谈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过程中,遵循国家殡葬政策是基础工作,只有更加深入调查了解,知晓村内墓地现状、村民态度、选址进展、环境条件,才能更科学地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工作,防止在过去的公益性墓地建设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再次发生。为确保能够真实了解实际用地情况,我们于2023年3月在江油市双石村进行了调查访谈,采用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当地的基层工作者、企业负责人、村民和技术人员。...
1、传统文化特性 相较于城镇,农村地区的殡葬习俗受到传统观念及小农意识思想的深刻影响,因此农村公益性墓地面向的群体更讲究传统丧葬民俗。大多数村民选择自家用地自建坟墓,一方面是自家用地方便上坟祭祀,另一方面是认为传统的公墓选址没有考虑风水因素,并不能满足村民对墓地的风水格局要求。因此,要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解决农村坟墓散乱分布现象,就要求关注村民意愿,对村民的殡葬需求进行调查,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当中有选择地考虑当地实际的殡葬习俗、文化素质、生活方法、价值观,建设过程中加以引导、控制、协调,满足村民心理预期。...
一是加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审批管理。应按照先公益后经营、保基本多层次的原则提供殡葬服务。殡葬服务作为生老病死的最后一环,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首先突出其公益属性。因此,发展经营性服务和经营性公墓应该在殡仪馆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先行且供给充分的前提下开展。...
推进殡葬改革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山西省在过去的几十年内吗,省级财政没有对殡葬设施建设或殡葬事业发展有过资金投入,缺少引领撬动作用,导致全省总体上对于殡葬事业财政投入不足。下一步,省级财政应发挥牵头引领作用,重点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激励各地,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减免经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纳入预算,充分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布局,殡仪馆数量少分布不均,经营性公墓审批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缺乏指导,市县政府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要解决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殡葬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就必须加强总体规划引领。在殡葬改革中应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全面加快本行政区域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统筹谋划和布局规划;强化用地保障,合理配置设施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交通服务、应急避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各地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应与当地的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有效衔接,纳入“一张图”管理,至少满足当地未来十到二十年的殡葬服务需求,并且在后续工作中严格以规划为依据审批殡葬设施和开展建设活动。...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