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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殡葬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名词上理解,殡葬文化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殡葬文化就是人们在殡葬的观念、殡葬的操作和殡葬实物中所隐藏或寄托的某种“含义”。由此,殡葬文化分为三类形态,即:观念形态(如人们关于殡葬的观念)、操作形态(如吊唁、安葬活动)和实物形态(如纸钱、棺木、墓地等),它们之中都隐藏或寄托了对生命价值的认定、对永生的追求和现实社会的反映。王夫子认为,殡葬是由诸多社会要素(或条件)综合造成的一类社会性操作活动。殡葬活动是民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任何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活动。影响殡葬活动的六大社会性要素分别是:社会精力、社会经济、社会心理、社会价值观念、国家的作用和社会需要。在殡葬领域中经常起作用的社会心理至少有以下九类:永恒心理、归宿心理、投射心理、报恩心理、依恋心理、炫耀心理、攀比心理、宣泄心理、权力心理。在殡葬中,这些心理并非单独存在,而总是以综合形态出现的。对殡葬活动影响较大的五类价值观念,即鬼魂观念、永恒观念、孝道观念、家族观念、等级观念。...
由于政府的不重视,我国现行殡葬制度对于殡葬改革的原因、目标、措施及理论基础缺乏清晰详尽的描述,对于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也缺少令人信服的诠释,只停留在口号宣传和指标下达的工作层面上,缺少因地制宜的考虑和与公众的平等沟通,再加上服务难以跟上,社会对于实行火葬的认同感不是很高。由于少数地方在制定“火葬实行区”和“非火葬实行区”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追求火化率,并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造成一部分暂不需要实行火葬的山区也被强行推行火葬。加上惠民殡葬落实不到位,导致有的农民是因出不起火葬的钱而选择了土葬(农村火化一般要到县城进行,路途遥远,且又要将骨灰运回农村进行土葬),而二次棺葬(主要是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墓地,用棺材来安葬骨灰)现象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增加了丧葬的成本,造成有些地方火葬成本高过了土葬,群众意见很大。...
“安息危机”正在威胁着很多城市,“无地可葬”的尴尬已经提前到来。南方己有许多城市出现了“死人和活人争地”的现象,于是导致炒“活人墓”之类事件不断升级。...
五代十国时期,统治阶级极力推进儒、佛、道三教的合流,从而促进了封建迷信的泛滥。 佛教经历了盛唐的鼎盛时期以后,开始由高峰向下衰落,不得不在“内而诸宗融合,外而三教合一”中寻找生路。不讲理论、修行简捷的禅宗和净土宗成为佛教诸宗的主流,诵佛念经、超度亡灵等神学迷信逐渐取代了对佛学理论的探讨研究,使佛教进一步世俗化、中国化,在各地广泛流行。这种重视现世利益且又简捷易行的佛教,以取得天堂入场券的廉价许诺和超度亡灵的花言巧语博取了人们的信任,神学迷雾到处弥漫。...
公墓,最早出现在夏、商、周三代,是奴隶制国家国王、地方诸侯、地方首领和王室贵族以及其他奴隶主的墓地。与之相对应的平民墓地称为“邦墓”。它们都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体现了血缘关系上的宗法等级制度。到了封建社会,以家族为单位的族墓取代了公墓,族墓成为流传至今的主要墓葬形式。近代公墓的兴起主要受西方殖民文化的影响,上海租界首先开办了以埋葬外国侨民的公墓,后来又有了以同一教派为单位的天主教、佛教公墓。...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日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在表述上韩国是用坟墓基地权,定义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坟墓使用权,与物权法上的地上权类似。根据韩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他人合法占有的墓地属于类似地上权的物权,这种物权包括墓地建筑本身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空间。...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清朝时期,墓地使用者的权能主要包括:实际上占有支配墓地,包括安葬亲属、设立碑石、种植一些被允许的植物,甚至是在墓地之上设定使用权转移,当然这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之内,比如出租墓地。还有就是处分墓地的权能,被允许的条件下或被迫情况下能够出让自己占有的墓地,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占有,范围包括防护设施)。巾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下墓地交易、出租等被绝对禁止的营利活动。脸口前所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用益物权),因此具备用益物权一般性权利的同时,还基于其自身特殊性当然的包括以下特殊权利:...
根据农村殡葬用地的用途和特性,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殡葬用地的使用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包括农村殡葬用地选址的限制与农村殡葬用地的功能限制:...
依照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故可以梳理出农村殡葬用地取得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