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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种原因,下葬后又将棺材挖出,移到别的地方埋葬,称“起坟”。中国传统思想讲究入土为安,不仅忌动尸骨和棺材,连祖坟上的土也忌乱动。俗话说“老林上的土一一动不得”,认为动土是欺祖,相当于太岁头上动土。如果是外姓动了别人祖坟上的土,对方甚至会找他拼命,动迁棺木或墓穴更是触犯大忌。所以,下葬之后,如无特殊情况,绝对不会再动土迁坟。实行起坟,总是有特殊原因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古代有百口守灵尽孝的习俗。人遭父母之丧,百口之内不得理发、剃须,不得串门娱乐,沂蒙地区将此旧俗沿袭下来,不过时间缩短了,禁忌也没有那么严格。人死满一百口这天,天亮之前,子女一起坟前祭祀。由女儿包好100个拇指般大的水饺做供品,静等爷(娘)出来享用。做完祭祀回家,儿女一般都要数一下水饺数量,如果少了,就确定父母已经享用了。就算没少,也会故意数错。...
下葬后,有“七七”之祭,即从亡故之口算起,以七为计数单位,每七天为一个“七”,举行一次祭祀仪式,共做七期,俗称“上七七坟”。第一个七天称“头七”,若家中只有一个儿子,不做“头七”,同理,两个儿子不做“二七”,三个儿子不做“三七”……当地现代省略了这些“七”坟,只上一个“五七坟”。没做“五七”前,死者在阴间不熟悉环境,还不会做饭,因此每天傍晚需由儿子送饭吃,送饭只上香不烧纸。...
瓮棺是将尸体或者只将骨骼置于陶器内的一种葬法。瓮棺葬在全世界广泛分布,其历史亦很久远。在朝鲜半岛,瓮棺葬的历史从史前时期一直延续至朝鲜王朝末期,几乎贯穿了整个人类墓葬文化时期。瓮棺出现于新石器时期,主要用于埋葬孩童或二次葬。中国曾在新石器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瓮棺墓群,日本在绳文时代中期的关东遗址中有出土瓮棺墓的报道。朝鲜半岛则于近期在晋州上村里遗址出土了瓮棺墓葬。...
土圹墓是挖一处恰好可以掩埋尸体的土坑,以埋葬死者的最简单的坟墓形式。该种墓葬在朝鲜半岛北端的咸镜北道、东部的江原道、南部的庆尚南道均有发现。...
到了新石器时期,地球的冰河期己经结束,气候逐渐温暖,形成了与旧石器时期截然不同的自然环境。针叶林大举向南北两极后退,落叶阔叶林占领了广阔的原针叶林植被区域。与此同时,狼、狐狸、抱子、鹿、罐、野兔等中小型动物大量活动于阔叶林之中。...
六朝时期,门阀大族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特权,为确保其家族地位世代不坠,在丧葬制度方面,家族墓地十分流行。如考古发掘的河北景县封氏墓群,、无极县甄氏墓群2和山西闻喜裴氏墓群,都为大型的家族葬墓地。碑刻中也有很多关于家族葬的记载。“旧莹”,又称“旧墓”,指祖坟,家族墓地。六朝人死后葬入家族墓的情况特别多,如《元熙墓志》:“孝昌元年,岁次乙巳,十一月壬寅朔,廿日辛酉,葬于旧莹。”《王闽之墓志》:“年廿八,升平二年,三月九日卒,葬于旧墓。”...
族葬、丛葬、陪葬、合葬、迁葬、改葬等,是考古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有关埋葬方式的称谓或概念,而衬葬很少被提及。衬葬虽不是严格独立的一类,却十分复杂,几乎与任何一种埋葬方式都有密切的关系,“陪附、合衬、迁衬、归衬”等衬葬义词的存在就可以说明这点。《荀岳墓志》:“是以别安措于河南洛阳县之东,陪附晋文帝陵道之右。”《寇娇妻薛氏墓志》:“周宣政二年,岁次己亥,正月四日,夫人神枢归于洛阳,合衬于邵州使君之莹。”《裴良墓志》:“以其年十一月六日迁衬秀才君神莹之右。”《长孙季及夫人慕容氏墓志》:“越太昌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将归衬于先君之神兆。”尽管衬葬墓的样式多变,但都表现出若干个人因血缘关系、长幼之别等聚集在一起的埋葬的状况,是家庭墓葬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处合葬指夫妻合葬,六朝的门第观念浓重,个人的家庭关系不断增强,而夫妇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只有加强夫妇之间的关系,才能保持家庭、财产等的稳固性。随着封建宗法观念的加深,夫妇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密。这紧密的夫妻关系,反映在墓地上是家族莹地,反映在具体安葬方面则是夫妻合葬。六朝的夫妻合葬现象很普遍,碑刻中多有记载。...
唐代初期,对于官员的丧葬规制参考了周、汉时期的丧葬礼俗,并在南北朝以及隋朝的官员丧葬规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由国家来对于官员的丧葬全过程提供丧葬器物,并帮助主持丧葬仪典,以示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的哀荣。按照《贞观礼》和《显庆礼》的有关规定,“铭族。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七尺。皆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枢”之从。“凡诏丧。大臣一品则鸿肿卿护其丧事,二品则少卿,三品垂。人往皆命司仪示以制”:“应给卤簿。职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官职事五品不过九尺。以上。本身婚葬皆给之”碑褐之制。五品以上立碑。璃首龟跌。及京仁高七品以上立碑。圭首方跌。跌_上不过四尺”。“凡石人石兽之类。三品以上用六。五品以上用四”。:以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贞观礼》和《显庆礼》中的凶礼规定主要吸收的是北魏、北齐、梁、陈和西魏,北周三源的礼法规制:以,而南北朝时期对于凶礼的规制是存在着下移的趋势的,而这也就使得唐代初期的凶礼规范在内容上的细化不足,主要以爵位以及官员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以卜和七品以_仁以下作为划分的界限,对于爵位、国戚以及担任的官职规定有所欠缺,而这也就导致了唐朝初期对于官员丧葬规定出现的诸多问题,仅从《唐会要》所记载来看,自武德六年至太极元年,对于官员丧葬仪典、随葬器物的有关官员奏文就达到了七十六条。因而,在《大唐开元礼》中,开始对于其中涉及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于原先的丧葬习惯纳入成文化规定,对于官员的品级、爵位和所任官职进行对应划分应属的丧葬规制,强化了对于官员丧葬的等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