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近年来,对公共服务供给与绩效评价的研究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公共服务与绩效评价的理论体系。殡葬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共服务,理应以公共服务供给与绩效评价为核心,优化供给模式与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导向应用,以推动殡葬服务供给质量与供给效率的双提升。张楠迪扬认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两个重要维度是精细化和回应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应当结合行政主导、行政供给以及社会供给者三大主导力量。...
(1>生命教育活动:殡仪馆社工站联合周边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同时开展以“绚烂生命之花”和“生命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两大生命教育宣传活动。两个小组相辅相成,一方面通过趣味性的安全知识普及,让组员了解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通过认识生命的发展变化过程,让组员了解生命的成长历程,正确认识生命,要尊重生命,理解生命。...
根据莫里斯(Morris)和布洛克(Block)对英国索贝尔临终安养院(theSobell House Hospice) 1989年一2002年的为期十数年的研究,在对4903名丧亲者进行回顾性分析后,发现54%的丧亲者不需要除亲友之外的其他支持,33%的丧亲者需要经过培训的志愿者的支持,9%的丧亲者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干预的支持(Morris SE&Block SD, 2015)。...
人文纪念园地下空间的整体形象是反应死亡文化的物质形态,它反作用于人们的丧葬心理和文化形态,触及人们心灵深处的原始情感,其主要功能己不仅仅是庇护逝者,而是表述死亡,是要让死者永远留存在生者的记忆里。同时,由于地下空间位于岩土中,缺少可供观赏的外部造型,人们更容易注意它丰富的内部空间。因此,在人文纪念园地下空间中,高水平、有特色的空间艺术处理是不可缺少的。...
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殡葬改革合力。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群众殡葬方面“急难愁盼”问题,保障群众“逝有所安”。省政府将城乡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淮河行蓄洪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规划,融入省民生保障工作大局,并召开全省殡葬改革推进会,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先后围绕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违建墓地问题等专项摸排整治工作,建立高规格领导协调机制,召开调度部署会议,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确保殡葬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村“小产权墓”主要是违反了公墓出售对象的禁止性规范,与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商品房用途的“小产权房”尚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的共同特征均是买受人主体不适格,均无法取得合法的不动产物权。应当看到,农村“小产权墓”与“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都在于目前割裂的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当今,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公墓价格日益攀升,甚至出现了“天价墓地”“死不起”等十分诡异的现象,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公益性公墓的价格则相对低廉,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人土为安”等传统观念的诱使下,各地的农村“小产权墓”乱象自然难以根除。那么,在现行公益性与经营性公墓的二分体系下,对于已出售的农村“小产权墓”如何进行司法裁量?在这方面,“小产权房”的处理对策或许可以为其提供可借鉴的解决思路。...
对于已购墓地的购买者,将购买的公墓出售给第三人的纠纷,笔者同样以“墓地买卖合同”“公墓买卖合同”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进行搜索,但并未搜索到相关案例。而就现行的中央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看,禁止“炒买炒卖”公墓已经成为公墓管理的一项基本规范,如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中就指出“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2001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电[2001] 185号)中也指出“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也规定“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
受传统习俗影响,目前我国公益性公墓安放方式是以平面方阵类型为主,式样比较原始。少数地区建设了骨灰墙与骨灰廊,但老百姓接受程度不高。从殡葬改革发展趋势来看,资源高利用率的生态节约型墓葬,将会是公益性公墓未来发展的总体方向。...
学界通常秉持如下观点:“行政垄断”应予负面评价,“部门利益”与“地方主义”需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国家专营”则视作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正当延伸,具有类似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正当性。“民营化”与“国营化”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争论中,以部分“公共服务”外包于社会组织向来被各方提及和争论,如城市保安系统、民营公交车公司。但,笔者认为:在殡葬服务领域,“民营化”与“国营化”之争及相关市场准入机制研究,格局困囿于“竞争机制”与“资本属性”的探讨,脱离了行政权在公共服务中定位的根本问题,对弹压价格、完善监管秩序毫无助益。从既往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中,片面强调“民营化”引入竞争机制是控制价格灵丹妙药的观点值得商榷,没有良胜制度氛围和具备底线和边界意识的执法机关为前提,监管权无远弗届、毫无约束,上述争论都将沦为空谈。...
“生、老、病、死”中前三项均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畴,是政府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分配结果、覆盖范围、资金筹措方式均存在着公平性”。唯独在“死”的保障程度上呈现欠缺和不足。现行殡葬服务多大程度纳入社会福利?既然,政府推行强制火化政策,需要公民承担一定程度的义务,那政府能否对公民的殡葬服务纳入到社会福利体系?从民生角度着力保障无力支付群体最低限度殡葬服务费用的社会群体,国家财政应当给予扶持与减免是无可厚非的。具体说来,制度上应发挥对于花圈、挽嶂、追悼大厅可循环利用物的利用效能让“尊严死”成为可能。目前,社会保障仅针对部分居民,其涵盖了殡葬服务费用报销,涉及到丧葬费和抚恤金两个部分,因逝者的体制身份不同而呈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