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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人一生中的各种责任,人的出生和被抚养是父母的恩情,要报答父母的生养之恩,成家后又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延续香火、抚养子女、光宗耀祖等。当一个人身负如此多的重任时,他对生的渴望自然更加强烈,对死的态度趋向消极。只有坚强的活着才有希望完成这些重任,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中国人对死亡的极端消极态度。西方则通常把人生当作是一种自我追求的快乐,人生不是责任,而是权利,生命不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存在。所以西方人一直很重视追求个人的幸福,这是西方生死观中较为积极的一面。...
死亡对于绝大部分中国人而言始终是讳莫如深的话题,普通民众对死亡有着挥之不去的悲哀和恐俱。死亡意味着世俗生命乐趣的彻底终结,这对于注重现实的中国人是沉重的打击。因此,中国人经常把死亡作为一种惩罚,当作在人世间作恶的代价,对死亡采取回避的态度。...
丧葬作为种宗教意识的产物,在‘开始就携带着浓厚的迷信色彩。在丧葬礼仪中,最重要的迷信程序是由两个群体来完成的—阴阳先生和僧道。风水地师的活动主要是通过相地卜吉来追求大人合‘,而僧道主要是通过诵经超度来实现佛教的转世轮回愿望。两者的活动都带有强烈的迷信思想。...
“而养生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足以当大事”,由于对死亡的重视,以及对灵魂不灭、视死如生的崇信,所以在古代,厚葬极为流行。厚葬在中国已经延续r几千年,它不仅表达出对祖先的崇拜,重要的是体现出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凡丁父母之丧,均特书大事”,iai即使是在很多贫困的家庭丧葬也不能疏忽。厚葬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湖南民众自古以来以入土为安、落叶归根为生命的最终归宿,所以湖南大部分地区采用的仍是土葬方式,民国初期只有“高山瑶尚有火葬者,但这仅仅是少数民族传统的埋葬方式。火葬对于广大汉民族而言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事情。民国成立后,湖南一些地方一反传统的埋葬方式,在少数汉族聚居地开始出现了火葬形式,如1924年11月24日,湘潭凤竹禅林在16总后海会禅林火葬一尼姑。在醒陵,民国三十六年县参议会开第五次大会,议决请同德堂设置火葬场,对贫苦者实行免费,普通民众愿火葬的,酌情收取燃料费。抗战军兴,各地被敌机轰炸,死者甚重,以至于无棺以硷,曾有人著论报端,主张火葬。1935年,湖南省政府按照国民政府内务部颁《公墓条例浓筹设公共墓地,至年末,全省77市县中,有57市县设置公墓75处,区乡镇亦有设置公墓。这些都是近代新式殡葬的最初表现形式,开近代殡葬的先河。...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它的客体或者称为标的物,物权有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为特定物。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一一墓地所占用的必要土地。墓地是指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等,并安葬死者的场所,但是并不是权利客体,权利人对所有权的客体。因为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因此土地才是墓地使用权的客体。当然,墓地和土地不可分离,墓地是依附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够引起他人明显注意为前提。如果墓地没有安葬尸体,墓地的使用权就不会成立。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墓地外部识别墓地的存在为前提,凡是在客观上无法识别为墓地的坟墓,都不能成为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主体是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于墓地的使用而言,明确权利主体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己有不少因为权利主体不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其中就包括爱新觉罗家族诉村民侵占其家族墓地纠纷,原本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就是因为原告的身份涉及到清末皇族便吸引了众多的关注,也让民众对墓地的使用问题有了更多的了解。...
通过对国外物权性墓地使用权规定的了解,以及国内不同学者对该权利性质的看法,其中笔者认为最为合适的就是将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定义为“特许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被物权法予以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各自具体内容,除此之外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他的用益物权被物权法简单提及。...
L镇目前还没有建设起公益性墓地供村民进行殡葬使用,村民亦不愿在城里的经营性墓地进行安葬,于是殡葬用地仍是以传统的私墓为主。当地对逝者的“初葬”一般都是在离村子不远的为集体所有的荒地山坡。“二次葬”时,如无合适的地点进行最终安葬,一般则会先进行“寄金”,即选取一处符合金坛保存需要的地点,于土坡开挖能够置人金坛的壁洞,暂为放置,其间可以定期“探金”,视遗骨保存状况可做迁葬,待找到“风水宝地”时进行最终的正式安葬。...
L镇虽于2006年起便被正式划归为火葬区,但当地大多数村民并不了解本地也要实行火葬,于是除特殊情况外,皆是以土葬作为主要殡葬方式。在当地愿意实行火葬的一般是两类:一是逝者在自家以外的地方非正常死亡的;二是逝者亲属出于便利“二次葬”的口的,主动愿意实行火葬。当地的民政部门在推行火葬上并不实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会主动地介人到村民的殡葬活动之中。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口,民政部门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这一时期的殡葬活动进行了关切,倡导对逝者进行火葬,并对符合特定条件(如五保户)的自愿火葬者提供一定的殡葬费用的补贴。当地在殡葬方式上的现实选择中,出现了要“合法”还是要“合理”的洁难,究其原因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