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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它的客体或者称为标的物,物权有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为特定物。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一一墓地所占用的必要土地。墓地是指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等,并安葬死者的场所,但是并不是权利客体,权利人对所有权的客体。因为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因此土地才是墓地使用权的客体。当然,墓地和土地不可分离,墓地是依附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够引起他人明显注意为前提。如果墓地没有安葬尸体,墓地的使用权就不会成立。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墓地外部识别墓地的存在为前提,凡是在客观上无法识别为墓地的坟墓,都不能成为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主体是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于墓地的使用而言,明确权利主体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己有不少因为权利主体不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其中就包括爱新觉罗家族诉村民侵占其家族墓地纠纷,原本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就是因为原告的身份涉及到清末皇族便吸引了众多的关注,也让民众对墓地的使用问题有了更多的了解。...
通过对国外物权性墓地使用权规定的了解,以及国内不同学者对该权利性质的看法,其中笔者认为最为合适的就是将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定义为“特许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被物权法予以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各自具体内容,除此之外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他的用益物权被物权法简单提及。...
L镇目前还没有建设起公益性墓地供村民进行殡葬使用,村民亦不愿在城里的经营性墓地进行安葬,于是殡葬用地仍是以传统的私墓为主。当地对逝者的“初葬”一般都是在离村子不远的为集体所有的荒地山坡。“二次葬”时,如无合适的地点进行最终安葬,一般则会先进行“寄金”,即选取一处符合金坛保存需要的地点,于土坡开挖能够置人金坛的壁洞,暂为放置,其间可以定期“探金”,视遗骨保存状况可做迁葬,待找到“风水宝地”时进行最终的正式安葬。...
L镇虽于2006年起便被正式划归为火葬区,但当地大多数村民并不了解本地也要实行火葬,于是除特殊情况外,皆是以土葬作为主要殡葬方式。在当地愿意实行火葬的一般是两类:一是逝者在自家以外的地方非正常死亡的;二是逝者亲属出于便利“二次葬”的口的,主动愿意实行火葬。当地的民政部门在推行火葬上并不实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会主动地介人到村民的殡葬活动之中。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口,民政部门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这一时期的殡葬活动进行了关切,倡导对逝者进行火葬,并对符合特定条件(如五保户)的自愿火葬者提供一定的殡葬费用的补贴。当地在殡葬方式上的现实选择中,出现了要“合法”还是要“合理”的洁难,究其原因有三:...
对于农村殡葬问题研究,法学领域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切人点对农村殡葬改革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也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随着景观学对公墓改革建设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墓公园化的趋势愈发明显。许多地方将公墓与景点的建设相结合,开发与公墓并用的纪念性旅游资源,既为死者创造出环境优美的安息之地,又为生者提供了体闲之所。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做的最为突出的是河北遵化的万佛园陵园。...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简丧薄葬意识的加深,一些绿色的新式葬法逐渐提出被人们所接受。这些新的葬式葬法包括:海葬、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条件对其进行推广,受到了许多人的青睐。...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公墓条例》以后,虽然各地对此积极性并不高,但仍有少部分公墓在各地建立起来。北京福田公墓就是其中之一。 ...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门接管了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公墓,保留了外国人公墓、华侨公墓、回民公墓,建立了一批烈士公墓(即革命烈士陵园,其主要建筑有坟墓、纪念碑或墓碑、纪念馆、烈士遗物陈列室等)和人民公墓等。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自此以后全国大中城市倡导实行火葬,又相继建成了一批骨灰公墓。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提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也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墓葬改革”的口号,公墓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共墓地,且从实践上取得了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