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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孝子之事亲有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古人言孝者有三,父母在时,养孝其亲;父母既残,循礼治丧;身后百年,不改其志,追孝祭祀。三者举足并重,缺一不可。...
“德”的观念根植于上古政治文化的传统。夏商之前,氏族部落首领由民主推选产生,首领继承的方式以禅让制沿袭。继承者除有过人的才智,于氏族有影响力或重大贡献外,最为重要的是继承者必须具备高尚的美德。《尧典》中载,尧以继承之位问政于四岳,答曰“否德泰帝位”,四岳皆以德行鄙陋推辞不能承其继。而后四岳共推举舜,称赞舜虽生于“父顽,母嚣”的家庭,却能“克谐,以孝悉悉,又不格奸。”其德行高尚,能堪当重任。学者陈来认为“这里的德仅指君主个人的品行,且多体现于政治领域,是在政治实践中获得的评价。...
丧葬一直是中国民俗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认为“生死事大”因此对于后事是非常重视的,在十九世纪摄影技术尚未流行之前,人们往往是通过描绘生活的场景来记录一些重要的事件,但是纵观中国古代绘画遗存,对于丧葬礼仪描绘的作品几乎没有。我们所了解的丧葬艺术也大多是墓室壁画、木棺画、神像或器物上纹样。并且丧葬艺术在原始阶段并不是源于审美的目的,而是有着某些特殊的功用,如丧葬祭祀的剪纸,引魂升天的“非衣”,青铜器上的雕花铭文,招魂的歌舞等等,带有“巫”性质的艺术活动,是伴随着祖先崇拜、事死如生等观念的生成而产生的。...
丹寨县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乐舞与其当地的文化生态的共融关系主要体现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这个概念上。“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是哈贝马斯在系统梳理西方哲学交往理论之后提出的一个概念。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成是“未完成的”,因而,“交往理性”在本质上是“重建理性概念”。尽管有不少学者对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提出了批评,但是在本文丹寨县苗族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文化生态大背景中,其理论的合理内核仍是当下丹寨县芒筒芦笙乐舞以“封闭性”策略进行教育教学,同时也成为缺乏主体身份的当地苗族芒筒芦笙乐舞音乐教育传承策略重构的重要理论依据。...
丹寨县苗族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乐舞在当今社会文化生态的传承与传播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合目的”、“合规律”的生产实践原则。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不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另外,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是:“既不同于人与自然对立的机械自然观,也不同于人与自然平等的有机自然观,而是一种人与自然、社会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生态观。”在这一有机整体生态观中,实践是人与自然、社会有机统一的关键,而这种实践是“合目的”、“合规律”的社会实践。以丹寨县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乐舞为例,它是要求丹寨苗族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乐舞在当代多元文化传播的大背景下,始终要维护芒筒芦笙乐舞丧葬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与有机性,并最终探索其规律性。而言外意就是,希望芒筒芦笙乐舞与当地的文化生态发展能够融合在一起进行发展,形成一种共生的局面。...
汉代墓室壁画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反映了汉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占主流的思想,以及由此形成的墓葬制度与习俗的变化。汉代墓室壁画的艺术功能,在于其无论是从题材内容的选择,还是在墓室形制的经营,都是在根据汉代人的思想观念,“为死者营造一个超自然的、理想的神奇世界。因此,将墓葬建筑装饰得华丽充盈,也就不足为奇。它不但慰籍了死者的灵魂,也使生者得到安慰和满足。...
在汉代,儒家思想是社会的主流思想,这从汉代的许多经学、经典和治国之略中透露出的儒家思想就可以看出。但既使是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时代,也没有真正的“罢黝百家”,道家思想依然没有被排除在外,而是呈现出儒道互补的“景象”,它是中国思想文化的一大特色。陆贾和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儒学大师,而司马炎和司马迁的著作里却闪烁着道家的思想。...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和死一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人类自始至终都在围绕它进行思考。在中国早期的思想体系中,其核心的主题就是“生”,在《易·系辞》中就有这样的论述:“天地之大德曰生”。还有《吕氏春秋·贵生》也谈到:“圣人深虑天下,莫贵于生。”“这些对生进行肯定的信念一直深深地扎根于人类本能的情感中。包含着对个体生命的高度关注。在汉代,人们知道死亡是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但他们相信“万物有灵”,认为肉体的消亡只是一种生命形式的转化,人死后灵魂依然是活着的。这其实就是当时社会中普遍存在灵魂不灭的观念。贺西林先生在谈到灵魂不灭的观念时说:“灵魂不朽的信仰其实就是人类对死亡的否定、追求生命永恒的一种信念。...
在诸多汉文献记载中,苗人“惧怕鬼神之罚甚于法律之罚”。苗族传统村落社会中的人们深信“人不见,天眼见;人不罚,鬼神罚”这一报应法则的存在。但学者们对这一文化现象的解释,往往只简单地归因于苗族人认识水平的落后与无知,而忽略了这种文化现象的沉淀与苗族自身的文化生态及其所长期遭遇的皇权国家暴力之关系。在非集权的苗族村落社会结构中,基于缺乏专门的权力机构对秩序问题的处理,这种情景下如果有公正的国家司法干预的介入,则人们可不必采用神判这一秩序的最终解决方式。...
苗族村落社会能在“中央型政府”权力缺位的情况下,维系其原生社会结构的有序存在,是因为它自身拥有专司于社会秩序调节的“理”、“德”规范体系。这套被清乾隆皇帝称之为“苗例”的规范体系,在雍正下令开辟“苗疆六厅”。)打乱苗区原生秩序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进而于1735年初暴发以苗民包利、红银为首的苗族反清大起义,从而最终让清政府损兵折将、耗损国银无数的政策实施之前,一直是苗族村落社会秩序维系的主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