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对于殡葬设施的景观环境,主要从宏观城市生态体系、中观自身生态格局、微观内部空间细部三个层面进行生态构建: (1)融入城市生态体系 殡葬设施主要以三种形式纳入城市生态体系。一般殡葬设施尤其安葬设施都是形状较为规则且面积较大,可以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绿色斑块纳入城市生态体系。如上海福寿园,占地540000平方米,形状为规则长方形,很好的融入了城市自然景观。而有些安葬设施顺应道路河流等线性自然要素,形成带状景观绿带,如荷兰的阿米尔墓园,提供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景观绿廊。对于远郊的安葬设施,则融入到整个城市外围自然基底,构建整个城市生态基底。...
《韦氏国际词典(第三版)》为公墓下的定义是:“下葬(burial)和入葬(entombment)的区域、任何坟地(burial ground),尤其是大面积的墓园(graveyard)。...
风水学说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古代又被称之为“堪舆之术”或“相地术”等,其主要的思想精髓就在于对生者与逝者的安居安葬条件的选择,选取适宜的生者生存环境包括基址、朝向、布置方式,以及死者安葬地域包括方位、景致与氛围等要素。传统的风水学在近代的某一段时期一直被认定为“封建迷信”的产物与代表,但事实上,在除去被玄化了的解释说词的外皮后,风水学在某些方面的研究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类与大自然如何处理好相互间关系,达到和谐共存的方法总结,在一定意义上有着其科学的一面,非常值得深入研究与继承发扬。...
现代墓园中可用的植物种类繁多,在不同地区的墓园可以结合当地的乡土树种进行选择,以利于树木的良好生长。同时出于墓园本身所具有的纪念性与文化意义考虑,植物种类的选择多选用具有美好象征意义或文化内涵的种类、与宗教信仰相关带有隐喻色彩的种类、姿态优美可以改善环境及小气候的种类。在每个墓址旁还可以根据逝者的喜好选择个性化的植物,以表达对逝者的纪念与追思。...
所谓“庸俗化”是指在当前农村丧葬礼俗实践活动中,人们偏重于外在的礼仪形式,忽略内在于丧葬礼仪规范之中的礼义精神与文化内涵,仅仅致力于外化的器物与仪式层面的完整与满足,获得一种感官上的短暂性满足,而缺乏仪式所包含的内在生命情感与道德体验,失却了丧礼所具有的礼仪本义。也就是说,在当前的农村丧葬礼俗中,尽管丧礼的外在仪式框架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持,但礼仪的伦理精神却逐渐淡化,人们在竭力保持丧礼仪式完整性的同时却忽视了丧礼的本质精神内涵,使得丧礼在实际生活中逐渐流于形式,降格为“有礼无体”的仪式动作,失去了本质的功能与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为了顺应紧凑的生活步骤,农村丧礼仪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迁。丧礼中功能相似的仪式逐渐融为一体,多次重复的仪式则逐渐减少次数,可有可无的仪式则被替代或者舍弃,以往的繁文褥节逐渐为丧事从简所代替。...
在z村的丧葬礼俗中,人与鬼神的和谐也是丧礼和谐理念的重要体现。“丧葬仪式的作用不仅在于使个体在其所属社会里的价值得以展现,且还能帮助人们把因为个体的死亡而出现分裂的群体再度聚合起来,而使大家意识到从此之后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庄严肃穆的丧礼仪式不仅加深了生者与亡者的道德联系,而且还使得因个体死亡所导致的生者与亡者失衡的人际关系得到重构,帮助生者与转化为祖先的亡者重新建立起一种新的和谐关系。...
目前“墓地使用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墓地的规定并不多,其中大多数规定都是从国家行政部门管理角度出发,对兴建经营性墓地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做出的,缺乏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的规定。只是近几年来,随着经营性墓地价格不断攀升、墓地使用期限不明等问题的升温,学界开始对墓地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关注,在学术成果中出现“墓地使用权”一词,并渐为社会所接受。然而学界现有研究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详细描述,多是为了所研究问题的需要直接使用“墓地使用权”一词或者直接将墓地使用权与墓地土地利用权等同。那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究竟为何,该如何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划分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当前公益性墓地虽主要存在于农村,但是己有一些省份开始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而言,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墓地形态,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民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5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17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知,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公墓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在使用方式上,丧主需缴纳一系列费用后才可使用,属于有偿使用。所以,经营性公墓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建墓单位建设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